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在企业、机关团体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工作所获得的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企业、机关团体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工作所获得的工资、薪金。为适应对外开放,根据国际上将工人的劳动收入称之为“工资”,职员的劳动收入谓之为“薪金”的习惯,我国税法把工资、薪金并列相称,而工资、薪金构成主要包括职工、个人的如下劳动收入: 工资、薪金、加薪、劳动分红及各类津贴、补贴。其中,工资、薪金收入中的奖金,是指工资性质的奖金,不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国家部委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等创造发明奖金。
具体内容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提示: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
2.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区分劳动分红与股份分红的不同)。
5.对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对非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06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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