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役法
法学术语
差役法原是指唐朝的赋役制度租庸调制中“调”的限定由每年缴纳“绢(或绫、拖)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改为了直接收钱。
宋朝太平兴国五年春二月,定差役法。差役法的问题就在于负担太重而又劳役不均。林季仲深刻体会“征求之频,追呼之扰,以身则鞭箠而无全广,以家则破荡而无余产,思所以脱此者而不可得。”王安石决定实行免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元祐元年(1086)二月,首席执政官(门下侍郎)司马光废免(募)役法,恢复差役法,限令五日内完成。当时保守派认为免役法行之已久,骤然废除,将引起社会动乱。蔡京竟如期恢复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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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5-16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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