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决犯是“未决犯”的对称。判决或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交付执行的犯罪分子。包括:(1)被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除刑罚的,应立即释放;(2)被最高或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在该院院长签发命令后,由下级人民法院在七日内交付执行;(3)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等送达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4)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5)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6)被判处罚金的,由人民法院执行;(7)被判处没收财产的,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上述执行情况,有权实行监督。
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