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Ⅰ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有关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重要文件
巴塞尔协议Ⅰ,全称《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1988年7月由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有关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重要文件。
概述
《巴塞尔协议Ⅰ》是巴塞尔委员会关于银行资本统一监管的第一个协议,故称。该协议1988年7月由巴塞尔委员会颁布。该协议对银行的资本比率、资本结构、各类资产的风险权数等方面作了统一规定,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
目的
通过制定银行的资本标准与风险资产的比率,规定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以保障国际银行体系健康而稳定地运行。
主要内容
(1) 资本的定义。资本分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前者包括股本和公开的准备金;后者包括未公开的准备金、资产重估准备金、普通准备金或呆账准备金、带有股本性质的债券和次级债券。
(2) 资产的风险权重。风险加权计算是指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和表外业务的相对风险大小,赋予它们不同的加权数,即0%、20%、50%和100%,风险越大,风险权重越高。银行的表外业务应按“信用换算系数”换算成资产负债表内相应的项目,然后按同样的风险权数计算法计算。
(3) 资本比率的标准。规定到1992年底,所有签约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其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充足率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至少为4%。
(4) 过渡期和实施安排。规定至1992年底为实施过渡期,1992年底必须达到8%的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目标。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25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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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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