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准入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
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三(9):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定义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性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将原用于外资投资管理的负面清单制度引入国内经济治理,是市场准入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和制度创新。面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时刻,《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18版)》)服务于三个层次的法治目标,一是如何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治,高度落实依法治国的要求;二是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通过行政体制改革更好地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分工协调,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三是如何切实使法治建设各项成果服务于人民福祉,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为完成这一任务,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以市场准入为规制对象,建立公平、开放、透明、自由的市场准入规则体系,从解决政府与企业管理关系、部委职权关系、央地关系三方面入手,实现依法治国、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机统一,从而真实、有效地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制度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集中体现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这首先要求具备清晰、透明、完善的规范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的市场监管职权设定并不明确,市场准入管理措施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中,彼此之间存在不少重叠和冲突。在横向上,各政府机关之间存在大量监管重叠或监管缺位的问题,同一市场监管事项既可能受多个部门的重复管理而加重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本,也可能因部门的疏忽导致对重大准入事项缺乏审查,无法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在纵向上,存在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所设定的市场准入管制与中央法律法规、其他地方政府法规冲突的情况,导致地方市场壁垒和隐性市场准入层出不穷,影响了一体化市场的构建。
对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了监管职权的设定,重新梳理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关于市场准入监管权的规定。首先,《清单(2018)版》只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列入其中,地方政府依据地区资源要素禀赋、主体功能定位、产业比较优势、生产协作关系、生态环境等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未经国务院授权的,各地区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也不得擅自增减其条目,最大限度维持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发展与地方特色建设的平衡。其次,《清单(2018)版》对于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全面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违反设定权限设立的事项、实际失效事项、不符合清单定位事项责令相关部门即时审查删减,从而清理了各部门和各地的隐性准入限制,为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和引导投资经营提供了清晰的标准。更为重要的是,《清单(2018)版》还依据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对准入事项进行了合理性、可行性与可控性的评估,进一步规范清单事项。对于应当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不再由政府进行事先审批,对于政府管理缺位的及时增补,对于社会前沿经济问题特别重视,为政府与企业管理关系的区分提供了宝贵意见,也为建设协调一致、科学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贯彻依法治国贡献了制度基础。
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进一步深化改革,迈向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迫切需要发挥好制度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以制度改革推动各项经济建设。因此深化改革首先要坚持行政体制改革,建设与服务性权威观相适应的服务型政府,以政府为人民带来的切实增益显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以往我国政府为管理型政府,在市场准入上采取严厉的管制态度,只有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方可进入。并且存在将监督措施或评估措施按照准入审批管理的现象,导致隐性市场准入大量滋生,使得法律法规无法准确地为市场主体提供投资经营的指引,进一步限制了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发展。
为妥善解决此类问题,《清单(2018)版》遵循的是政府简政放权、公正监管、高效服务的内在要求。只有清单明确列入禁止和限制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方存在准入门槛,除此之外不再进行审批,各类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对于部分存在解释争议并可能导致隐性准入的法律法规,清单本身将起到提示作用,只有在被纳入清单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市场准入管理,否则就仅应被视为监督与评估举措,从而确保了准入措施的透明性和稳定性,更好地服务于市场主体的投资经营需求。
其次,深化改革还必须坚持市场制度改革,建设动态化的市场管理与监督机制。深化改革与转变政府职能均不能忽视对象的特殊性,市场经济灵活多变,对于中央政府来说,需要重视全国市场的重大发展与重要需求的转变,时刻遵循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规律;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尽管不能割裂地方市场与全国市场的统一性,但为了更好地促进两者的协调发展,同样需要正面地方经济的特殊性,在行政体制内建立良好沟通渠道,因地制宜进行制度创新。因此市场管理与监督机制必须呼应全国市场和地方市场的多元需求,一成不变的法律法规绝对不可能实现推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任务,只有建设动态化的市场制度才能与时俱进,及时发现并解决主要经济矛盾。《清单(2018)版》具有鲜明的动态化特征,它不止于汇总现有准入管理制度,还为市场准入的调整与改变提供了制度基础。在现行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改革总体进展、经济结构调整、法律法规修订、“放管服”改革进展等情况,适时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结构与内容,明确和细化清单调整频次、方式、流程,探索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和跨部门议事协调机制,增强清单的科学性、规范性、完备性。清单将不再局限于旧有的制度基础,而将以动态化为核心理念,为多方评估与反映机制为具体方式,维持自身对市场经济的敏感性,逐步为深化改革贡献力量。
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落实法治建设成果,优化营商环境的直接体现
贯彻依法治国,坚持深化改革,从根本上仍然是为了切实地惠及人民群众,促进人民幸福安康与国家长治久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直接地优化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营商环境,是落实法治建设成果的具体体现。改革开放以来,管理型政府理念采取的严厉态度极大地限制了自由营商环境的生成与发展,市场准入管理的模糊性、重叠性、冲突性严重阻碍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投资预期,滞缓了市场经济在配置资源上决定性功能的发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正式建立,在合理化准入门槛、平等对待国内外投资者方面均为营商环境的优化贡献了巨大价值。
首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实现了准入管理制度的合理化。在汇总现行市场准入事项的基础上,《清单(2018)版》从是否符合清单定位要求、是否合法有效、表述是否准确等方面对清单事项和管理措施进行了逐条评估,并作进一步优化整合。对于在合法性和合理性上不符合准入要求的,予以删减;对于客观上确实存在管理需求的,根据部门和地方意见增列,努力促进准入管理制度在合理预防行业风险的同时,无损于其激励自由投资的基础功能,更高效地促进营商环境的发展。在实质内容上,清单准确地理顺了市场准入与特定区域、空间管控规定的关系,明确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区域、空间相关活动的管控规定属于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规划,不属于市场准入管理,避免符合规定的投资经营行为受到不正当的阻碍;同时,清单重点反映了时代问题,对本土经济遭遇的特殊且重要的经济挑战予以严格规制,如将“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单独列为禁止事项;清单还进一步整合了分散的其他负面清单的内容,对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编制的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负面清单,要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避免为市场主体增加制度查询的成本,如《清单(2018)版》将《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适时纳入,统一向社会发布,减少了清单分散带来的营商环境优化成本。
其次,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确立了境内投资者与境外投资者的平等地位。《清单(2018)版》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经营行为,是对外商投资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两者存在一定的界限。但是境外市场主体在中国的投资经营虽然要遵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还要按照国民待遇原则,遵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这意味着在遵循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前提,境外投资者与境内投资者平等享受国民待遇,平等享有投资预期,两张清单保持内在衔接。
应用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联合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下称《清单(2020年版)》),顺利完成了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第二次年度修订工作,推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一、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正在加快形成。无论是畅通国内经济大循环,还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都需要全面深化改革,健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激励与保障机制,着力贯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个环节,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国内统一大市场。及时修订并发布《清单(2020年版)》,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的同时,继续强化“全国一张清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禁止各地区和各部门自行制定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禁止擅自增减调整清单管理措施,有助于及时疏通阻碍经济循环的堵点,促进供需互促、产销并进的良性循环,加快完善国内统一大市场,塑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实施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行动的重要内容,通过持续放宽准入限制,将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制度支撑。新修订的《清单(2020年版)》,体现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要求,在保持清单体例架构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所列事项措施做到了“应放尽放、当改则改、审慎增列”,确保了清单连续性与完整性,尤其是与“放管服”改革紧密衔接,直接而充分地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的最新进展和成效,有助于加快质量、效率和动力变革,持续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把有限资源配置到更高效领域。
顺利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重要举措。适应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时代要求,需要以更大决心与魄力推进市场准入环节的改革攻坚,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实现公平准入,切实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修订后的《清单(2020年版)》定位更加明确、事项表述更加精准易懂,对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及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权责清单修订进展,对3条禁止准入类措施、69条许可准入类措施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更加方便广大市场主体理解和使用,引导和鼓励其根据意愿自主选择进入合适的市场领域,使得投资和生产经营预期更加稳定,有助于创新主体活力进一步迸发,凸显了“高水平”和“高标准”建设的要求。
二、《清单(2020年版)》修订的特色与亮点
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通过三年的贯彻实施与宣传推广,在全社会知晓的人越来越多,市场主体在自觉使用过程中,对于年度修订的期待也越来越高,有更多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积极投身于清单修订工作。《清单(2020年版)》广泛征求了相关部委、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市场主体的意见,收到各方意见近700条,大部分得到了吸纳和体现。
本次修订进一步缩短了清单长度和减少了管理措施,全面提升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体系的科学性、严谨性和规范性。《清单(2020年版)》共列事项123项,与《清单(2018年版)》的151项相比,减少28项,压减了近18.5%;管理措施540条,相比《清单(2018年版)》的581条减少41条,压减了7%。一是直接放开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资格认定”3条管理措施,删除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审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等14条措施,放开和删减这些管理措施,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协同推进强大国内市场和贸易强国建设,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完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推进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等。二是“保荐机构注册审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等8条已整合并入其他管理措施中的具体措施条目不再单列,使得管理措施的体例框架更加严谨。三是删减了不符合清单定位或设立依据不足的事项措施,例如上一版清单 “许可准入类”中有2项涉及信用监管的管理措施,适用于所有行业、领域和业务,这次修订已将其从清单正文移至“清单说明”;又如 “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输人民币出入境审批”因设立依据不足,已从清单中删除。
清单修订不仅做足“减法”,还审慎做“加法”。一是依法新增1项准入事项,即“未获得许可或资质,不得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在该事项下列入了6条法律依据充分且符合清单定位的管理措施,主要是配合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而规范土地交易市场准入管理。二是依法新设1条管理措施,即根据国务院年内新发布的决定,新增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相关管理措施。
2020年的修订工作和成效更多体现在实质内容上,关键是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更加完善和定型,紧扣“高水平”和“高标准“的要求,突出负面清单的使命和功能,确保清单制度运行的高质量。一是完善清单说明。规范“许可准入事项”的定义,使得其内涵和外延更加充实完备,并根据其他部门合理要求而规范细节表述。强化了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其他指导目录修订的衔接机制,明确了相互动态衔接的操作规程。二是优化调整部分管理措施的范围。对清单予以保留的20条管理措施的具体范围进行了优化,以缩减为主,主要是积极呼应明确放宽准入限制和提升准入服务效能的社会关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调整,例如,对种子质检机构的准入要求,此前有6类种子质检机构的设立都要经过资格认定,这次仅保留4类种子质检机构的资格认定要求。三是规范清单正文措施表述。对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部门权责清单,进一步规范了72条措施的表述。此外,对7条名称中含有“备案核准”字样但并非是行政许可的措施,去掉“核准”字样并规范表述为“备案”。四是区分正式列入和暂时列入措施。将“文化产品进口业务许可”等5条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未明确提出但要求部门制定细化管理办法的举措降格成暂时列入措施,推动相关主管部门尽快完善立法。
三、持之以恒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在外部形势复杂多变的背景下,我们更要坚守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初心与使命,强化贯彻实施的责任与担当,持之以恒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筑牢实践基础,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找准实践路径。一是积极应对外部形势变化,做足应对各类风险的防范预案。坚持安全发展,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在清单贯彻实施过程中,针对潜在风险点做足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现市场准入环节存在某些潜在性风险苗头,主动上报并及时采取临时性处置措施。二是持续做好负面清单贯彻实施与宣传推广工作。及时总结各地方各部门积极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的鲜活经验,编制通俗易懂案例,强化基层实际操作培训,让市场主体真切地感受到热度和温度,全面提高获得感和满意度。三是清单落地过程中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准入服务效能。指导地方开展进一步放宽准入限制试点,加快破除隐性壁垒,积累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以便条件成熟后在更大范围推广。
背景介绍
改革开放是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三十五年来,我们党以巨大的政治勇气,锐意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不断扩大开放,决心之大、变革之深、影响之广前所未有,成就举世瞩目,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发展历史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三(9):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四(14)第二段 :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产能过剩长效机制。
2019年,商务部制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 》
2020年,发改委和商务部印发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
2022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的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开展全面修订,形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2年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印发,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2023年,在市场准入制度体系建设方面,将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清单落地实施机制,加力破除各类隐性壁垒,探索更加规范高效的放宽市场准入改革路径,推动形成更加健全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努力营造更加公平畅通的市场准入环境。
2024年8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发布。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22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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