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加所管地段集市贸易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按其商品交易的成交额收取的费用
市场管理费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加所管地段集市贸易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按其商品交易的成交额收取的费用。1983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除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商业在集市上进行议购议销业务外,对进入集市交易的商品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少量的市场管理费。工业品、大牲畜费率按成交额计算不得超过1%,其他商品不得超过2%,并应规定合理的起点。
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交易所的部门和检疫部门可按国家规定收取手续费,其他任何单位不准在集市上巧立名目,乱收费用。由交易所收取成交手续费的,就不再收市场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和交易所手续费的使用原则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主要用于开展宣传活动、建设市场、提供服务设施、搞好场地卫生、开支服务人员工资福利费用及临时雇请的维持市场秩序人员的误工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7-16 13:07
目录
概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