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稳定的信用制度和诚信管理制度,形成针对信用活动的约束监控机制、防患纠错机制、评估奖惩机制和导向模塑机制,借助国家机器的强制性力量,以法律法规形式赋予上述要求以,的普遍效力,是现代社会诚信体系的鲜明特征。
体系简介
作为复杂的
社会系统,诚信体系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层面和关键要素。
主要层面
第一个层面:基础保障层
其关键要素为:
物质基础
“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从这一视角看,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社会生产力总量的持续发展,乃是诚信建设的根本性前提。
政策保障
平等公正地调整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相互关系,是诚信的基本功能;而这一功能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则有赖于相关政策的保障。首先,在对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调整中,政策应体现平等公正的道义精神。要在保证效率优先的同时,运用多种调节手段,通过利益补偿和对弱势群体的援助,维持公平与效率的动态平衡;要在保护各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统筹兼顾,抓住各方利益的契合点,扩展共同利益,推动社会利益整合。其次,在对信用活动双方的权益保障和责任追究上,政策同样应体现“一碗水端平”的平等公正精神。要加强政策导向力度,遏制信用关系中强势方侵害弱势方合法权益的非诚信行为;要确保信用关系的诚信互动性质,避免信用行为因主体间权利义务分配显失公平而蜕变为各方以非诚信手段相互报复的尔虞我诈。政策愈能体现平等公正的价值取向,便愈能为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个层面:他律控制层
其关键要素为:
法制约束
道德约束
评判主体(群体,“熟人世界”)、控制范围(覆盖社会生活的广阔领域)、力量向度(扬善抑恶,引力和压力)和作用方式(借助社会舆论,述诸被评判对象归属感、认同感及个人价值实现等精神需求)方面的特点,赋予了道德与法律互补的社会控制力量。社会诚信的确立,有赖于道德控制作用的充分发挥。为此,我们应从这样一些方面强化道德约束:在多样统一的基础上,确立全社会在现阶段的道德体系,为社会成员提供具有普遍认同性的道德律令,和评判社会行为的共同参照系,此其一。为社会良知提供讲坛,形成与上述律令和参照系互为表里的强势社会舆论评价场,此其二。反对偏袒某些特殊群体和特殊人物,坚持道德面前人人平等,此其三。其四,将机关单位、生产经营服务团体及其他集团的行为,列入道德评判范围。其五,提高“道德允许”的下限。单靠法律制裁,不足以确立社会诚信(事实上,围绕法律规定的行为下限,“擦边”与“反擦边”的游戏会不断花样翻新);要加强道德与法律的互补,扩大控制范围,就须校正把“道德允许”与“不违法”等量齐观的偏差,将前者的下限复归到应有的高度,赋予道德评价对钻法律空子的非诚信行为出示红牌的权威。
第三个层面:自律屏障层
其关键要素为:
与社会诚信准则同构的公民人格
无论多么详尽细密,外在的社会规范仍摆脱不了其先天的局限。只有通过“个体社会化”对公民人格的模塑,将外在的诚信准则内化为一个具体心理结构中的认知、意志和情感尺度,将运用这些尺度进行自我评判、自我监控、自我激励和自我惩罚转化为个体的人格定势,诚信精神才能作为公民人格的自律屏障,时时事事处处对个体行为、动机发挥实实在在的控制作用。为了模塑这种人格,必须在官德、民德和职业道德建设中有针对性地加强诚信教育,尤其要首先抓好两类人的诚信人格模塑,——一类是具有强势示范效应的社会成员,树立有感召力的样板,才能带动全体社会成员道德人格素质的提高;一类是青少年,“养其习于童蒙”,从娃娃抓起,才能抓住未来。
与社会诚信准则同构的团体文化
只有经团体文化的积淀,将社会诚信准则内化为支配团体生活的道德价值取向、舆论评价尺度和行为、动机定势,诚信精神才能作为团体文化的自律屏障,时时事事处处在对团体的控制方面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为了模塑这种文化,我们必须加强以团体为本位的道德建设,下大气力首先把重点团体(党政机关,行政司法单位,税收工商管理质检部门,企业银行中介机构等)的诚信文化模塑抓好,为社会树立团体诚信自律的先进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