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教育令
1912年9月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通令
师范教育令,①民国初年关于师范教育的第一个通令。1912 年 9 月教育部颁布。共 13 条。对各级师范学校的培养目标、设立原则、经费来源、修业年限、学习科目及程度、编制及设备、学生入学资格及毕业后服务、教员检定、校长教员之俸给、师范生待遇、附属学校及训练机构等作出规定。如,师范教育设师范学校和高等师范学校两级。师范学校旨在造就小学教员,女子师范学校以造就小学教员和蒙养院保姆为目的。师范学校为省立。经教育总长许可, 亦可县立、私立。
教员由检定委员会认为合格者担任。得附设小学校、小学教员讲习科;女子师范学校除附设小学校外,并设蒙养园、保姆讲习科。高等师范学校以造就中学校、师范学校教员为目的,女子高等师范学校专造就女子中学校、女子师范学校教员。高等师范学校为国立,经费由国库金支给; 得设选科、专修科、研究科;得附设小学校、中学校。女子高等师范学校得附设小学校、女子中学校、蒙养园。师范生免纳学费,学校酌给校内必要费用。②日本明治时期关于师范教育的法令。取代 1886年的《师范学校令》,进一步确立日本师范教育体制。1897 年颁布。正文 9 条,附则 2 条。主要规定:在东京设置男女高等师范学校各 1所,由文部省直接管辖,任务是培养师范学校、中学校和高等女子学校的教师。寻常师范学校改称师范学校,任务是培养小学教师。北海道和各府县均须设置一所或数所,由地方长官管辖, 其经费除北海道和冲绳县外,由府县税和地方税负担。各级师范学校均须培养学生具有顺良、信爱、威重三方面的品质。还规定有关招生、设备、课程设置、教科书、学生公费待遇和服务年限、设置预科、小学教员讲习科和幼稚园保姆讲习科等事项。法令首次允许师范学校招收自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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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5-26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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