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义卖中心是由中国青基会发起, 经共青团中央和民政部批准并登记注册的全国首家专门从事捐赠物资整理、转赠、储运和义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注册信息
组织概况
发展简史
01/06希望义卖中心暨华东理工大学义卖店成立。
03/01启动欧莱雅“真情互动”校园义卖助学活动。
11/07联合郑州晚报、废旧纺织品综合利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多家单位发起“衣往情深”。
机构人员
理事会
理事长:
顾晓今 原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秘书长
理事:
涂 猛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秘书长
杨春雷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副秘书长
陈建平 希望义卖中心总干事
兰珍珍 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
王 毅 希望义卖中心执行总干事
张 俊 希望义卖中心执行总干事
监事会
监事:
吴清玲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财务部部长
郭晓华 工蚁坊(北京)咨询有限公司
机构章程
希望义卖中心章程
2014年2月12日第4届理事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希望义卖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由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主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争取海内外关心希望工程的团体、人士的支持和赞助,通过捐赠物资拍卖、义卖等公益活动,资助中国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及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共青团中央委员会。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上海市新乐路186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 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10万元;出资者: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金额:10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参与希望工程等社会公益事业,接受海内外各界友好团体和人士的捐赠物资,并做好捐赠物资的登记、储运、整理和义卖等工作。
(二)策划、组织并开展符合希望义卖中心宗旨的其它社会公益活动。
(三)所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范围在中国境内。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7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修改章程;
(二) 业务活动计划;
(三)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 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 罢免、增补理事;
(八) 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 人1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先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 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 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 拟订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 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 希望义卖中心的资金或其他资产与所取得的应税收入及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将专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同时财产及其孳息必须是不向会员、投入人及其他任何人分配。
(八)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本单位(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 不 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0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 、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 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 人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主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希望义卖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经审核后全部归上级主办单位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所有,用于符合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宗旨的相关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年2月1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