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改革是1495年沃尔姆斯帝国会议上,美因茨大主教贝尔托德(亨讷贝格的)提出改革方案。
是15世纪末至16世纪初,神圣罗马帝国帝国议会为建立全帝国司法和行政机构,消除诸侯内争,而实行的改革措施。
会议决定:
宣布帝国内的“全国永久和平”(Ewiger Landfriede),即禁止国内战争,并设立帝国最高法院作为全国性的法院,来调解各地方诸侯纠纷,以罗马法作为立法和审判依据。征收帝国捐税即“普遍的芬尼”(Gemeiner Pfennig),作为维持最高法院的费用。将全帝国划分成六个行政统一体。
1500年,在奥格斯堡帝国会议上,宣布建立帝国执政府(Reichsregiment),主要职能是从事外交和财政工作。
这些改革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反而巩固了诸侯的权力,削弱了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