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坐牢,顾名思义就是一边领工资,一边坐牢。指某些人犯罪之后,他之前所在的公司或者单位仍然按期给他发放工资。2012年,山东省
沂南县
检察院与
纪委、法院等5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公职人员刑事犯罪羁押期间停发工资的运行管理办法》堵塞了国家工作人员因犯罪在羁押、执行期间
工资照发的管理漏洞。
简要介绍
带薪坐牢是一种社会不良现象,不同于“带薪学习”、“带薪休假”等,即一边领工资,一边坐牢,主要是由于各地机构职能疏忽导致社会荒唐现象。
相关案例
一. 湖北红安县国土局原局长王秉锋
湖北红安县
国土局原局长
王秉锋因腐败问题,2007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然而直到2009年6月,王的人事关系仍在该县国土局,每月还在国土局领取工资。在湖北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还可查询其姓名。 然而,如此荒唐的事情似乎不是新闻。通过网站搜索,在湖北监利、湖南湘西、安徽潜山等地,近年也都发生过类似的事情,情节也大都相似。
二. 四川泸州江阳区华阳学校教师宋剑
2008年12月,四川泸州
江阳区华阳学校教师宋剑(学校名册上为宋健),因猥亵学生被批捕;2009年5月,江阳区法院一审判处宋剑有期徒刑3年。在此期间,学校依然按时把宋剑每个月的工资划入他的工资卡。 2008年12月13日下午,宋剑在组织五年级一班的学生考试期间和考完试后,先后在教师办公室和五年级一班的教室内,分别对3名女生实施猥亵。 2009年1月16日,检察机关批准对宋剑实施逮捕。2009年5月,江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宋剑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宋剑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学校依然按月将工资划入宋的工资卡。“犯罪坐牢还要领工资?”很多人对此感到不可思议。
四川泸州教师猥亵学生被判刑的事情,即使不算轰动也应该“业内有所闻”,但四川泸州江阳区教育局人事股称他们“只是听到一点风声”,而人事局则“根本不知道”。如此看来,发生了老师“带薪坐牢”这一荒唐事,似乎这两个单位都可以原谅。 教师被拘后肯定不能回校上课,没有上课就不该发工资吧?教师服刑后,学校肯定会作出人事调整,人事调整难道没有向人事局或教育局报告?设问之下,人事局和教育局的理由很难经得起推敲。
根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就应该立即停发工资。经法院判决有罪并被判处实刑后,则按相关人事管理规定予以开除公职。宋健只所以能如期发工资,“没有人通知”恐怕是问题所在。为何“没有人通知”?一是司法部门未能及时把生效的判决书抄送给当事人所在的学校;二是相关主管部门并不重视,或是由于各种人为因素,有意识的放他一马,所以“秘而不宣”。
出现原因
坐牢还带薪,的确令人称奇,但这样的特殊待遇应该不是坐牢者多么神通广大,而是只要有吃空饷现象的存在,就会有这样的方便之门,“带薪坐牢”仅是一个变种而已。空饷现象久禁不止,过去往往会归结为吃者的“本领高强”,或者余威了得,而通过这位老师的“带薪坐牢”人们看到的则是工资发放过程中的按部就班,使得本应终止的工资成了“犒赏”犯罪的奖金,不仅会令获益者诚惶诚恐,而且更可能会让公众为自己的纳税所向而感到可悲。
如果说前面错了那就该将所有错发的工资追回,其中相关部门和个人还应受到严肃处理才对,可当事的华阳学校负责人却表示,只是接到人事局和教育局的停发工资通知,对已发放的是否要追回来没有说。 发放时责任把关形同虚设,而错发之后谁也不担责任,这正是吃空饷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所在。当人们越来越惊叹吃空饷者神通广大之时,请别忘了赋予他们如此特权的所在单位和上级部门的一路绿灯。该不该给被羁押和判刑人员发工资,相信发放者一点也不糊涂,无论是出于旧情而有意施恩,还是类似发放已经很多懒得纠正“带薪坐牢”现象的产生,其背后原因是相关职能部门公共监管的欠缺使得相关人员责任心丧失。同时,监管约束的缺位导致了“带薪坐牢”而“长时间不为人知”。要医治“带薪坐牢”这一病症其实不难,一是强化责任管理,提高相关人员的责任心;其次是完善公众监督机制,杜绝事不关己的心态。
出台法规
山东省沂南县检察院近日针对当地发生的数起国家工作人员“带薪坐牢”现象开展专项调查,与纪委、法院等5部门联合出台协作机制,堵塞了国家工作人员因犯罪在羁押、执行期间工资照发的管理漏洞。
原因介绍
该项工作机制的出台得益于沂南县检察院检察官在看守所例行开展的一次刑事判决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活动。2012年4月26日,该院监所部门检察官在了解在押人员情况时,发现有在押人员在原单位照常开工资的情况。该院监所检察科科长贺群告诉记者:“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我们用了7天时间走访相关单位,对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带薪坐牢’的情况展开专项调查。”
调查显示,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主要是有关办案单位在案件作出
刑事判决、行政处罚后,没有及时将有关案件情况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在衔接上出现空当。据统计,该县近三年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已判刑61件61人,其中应作党纪政纪处理的57人,实际处理28人;工资已变动或停发18人,另外32人的工资没有变动。其中,有的在2009年应作党纪政纪处理而未作处理;有的在缓刑期间应只发生活费却仍发着原工资。
办法出台
沂南县检察院检察长臧得勇说:“情况汇总后,我院形成了专项调查报告,立即与县纪委、法院、公安、司法、人社局五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违法犯罪公职人员相关党纪政纪处理的衔接工作,分析研究,出台措施。”联席会上,各单位对照相关规定,联合出台了《关于公职人员刑事犯罪羁押期间停发工资的运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凡被处理人员一经刑事立案并经批准或决定逮捕后,办案单位必须及时通知县纪委、
监察局,由县纪委、监察局通知被处理人员所在单位停发被处理人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