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常州市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水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办公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3号楼B座5楼。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决策部署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水利发展战略。组织起草全市水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水利政策。
(二)编制全市水资源规划和市确定的水利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规划。编制全市重要水域及其岸线利用、江河湖库治理等专业(项)规划。对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中的涉水内容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实施相关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防洪、水土保持论证评价制度。
(三)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许可制度,组织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按规定核准饮用水源地设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资源信息和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拟订行业用水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拟订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资金监督管理,负责提出市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市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收费、信贷、财务等方面的意见。
(七)组织实施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组织、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流域和区域骨干河道、湖泊、水库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九)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与保护,组织编制水利工程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泵站、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确权划界。负责市属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
(十)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农村河道疏竣整治和长效管护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等工作。指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一)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防御台风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二)指导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的拟订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三)组织重大水利科学技术推广和研究。组织实施全市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指导全市水利信息化和水利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四)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辖市、区间的水事矛盾纠纷。指导水利行政许可、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普法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河湖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五)承担常州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
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加强长江治理与保护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宣传等工作。
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绩效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行业人才工作和职工队伍建设。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负责人:张振华
(二)规划计划处(工程移民处)
拟订全市水利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市级 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辖市(区)边界水利规划协调,参与省际市际边界水利规划协调;负责全市水利投资计划的综合平衡;拟订市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组织开展重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市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指导水利工程移民工作;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审核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指导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区和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
负责人:叶晓东
(三)政策法规处(行政服务处)
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有关水利改革与发展的政策研究;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指导法治水利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水利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和普法宣传工作;牵头负责洪水影响评价类、取水许可、生产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河道采砂及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水利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等行政审批工作。
负责人:朱华峰
(四)财务审计处
指导水利系统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编制市级水利部门预算并监督执行;负责市级水利资金的使用及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指导局属单位财务管理,负责内部审计和局管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负责人:陆艳
(五)水资源管理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按规定核准饮用水源地设置;组织、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
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拟订行业用水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组织实施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农业节水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负责人:时留海
(六)水利建设管理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
指导全市水利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及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贯彻执行水利建设工程技术质量标准和定额;指导、组织水利工程建设的验收;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制定水利行业安全管理规程规范;指导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生产经营类单位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参与较大水利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人:易立
(七)工程运行管理与生态河湖处
指导全市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指导监督跨区域调水工程的调度管理等工作;组织编制水利工程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泵站、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确权划界;指导城市防洪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
指导全市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流域和区域骨干河道、湖泊、水库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全市河湖、水库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河湖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退圩还湖工作。
负责人:张晓群
(八)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处
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农村河道疏竣整治和长效管护等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土流失监测、预报等工作,指导全市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指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组织编制水利科技、水利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引进和技术推广;组织制定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科技和水利信息化工作;负责水利行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负责人:潘伟良
(九)河湖长制综合协调处
承担常州市河长制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拟定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制度,编制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向市级河湖长提出工作建议,落实市级河湖长确定的事项;对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察、考核;协调督导河湖长制工作重点事项和问题;组织拟订推行河湖长制有关法规、政策、制度。
负责人:杨华健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负责人:臧晓燕
直属单位
1.市水政监察支队
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晋陵中路578号。
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水政监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制定全市水政监察工作计划。
(三)组织全市重大水事案件的查处;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对省际、市际水事纠纷进行调解。
(四)负责市水利局本级、天宁区、钟楼区范围内涉水工程、水资源、河道、水土保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防汛设施和水文等水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常州经开区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六)负责全市范围内的采砂管理,组织开展打击长江非法采砂工作。
(七)指导全市水政监察队伍建设,组织业务培训;实施对水政监察队伍和水政监察员的考核工作。配合做好市水政监察员的资格审查。
(八)负责全市水行政执法的统计工作。
(九)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水行政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市河道湖泊管理处
办公地址:常州市黄河西路2号。
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管河道岸线及相关设施的长效管理、日常维护等工作。
(二)承担市级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调运以及市级防汛机动抢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承担全市河湖长制事务性工作,参与相关监督和考核。
(四)承担市管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参与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行业监管工作。
(五)负责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前期调查、资料预审,承担涉河建设许可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六)承担全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河道管理、移民后扶项目的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负责河湖管理(保护)范围涉水违法违章的前期调查工作,配合办理河湖水行政违法案件。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3.市城市防洪工程管理处
办公地址:天宁区北塘河路2号。
主要职责:
(一)根据调度规程及上级调度指令,负责长江大堤(常州段)、市直管沿江水利工程、运北片城市防洪节点工程、主城区活动堰、市区中小型泵闸站范围内水利工程设施的统一管理及调度运行,做好防洪排涝、水量调度等工作。
(二)参与市直管水利工程调度规程、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
(三)承担所辖范围内市直管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检查、观测和控制运用等日常工作,负责拟订所辖范围内市直管的水利工程维修、防汛应急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长江魏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日常管理相关工作。
(五)承担常州市青龙潭水利风景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六)承担长江采砂管理的具体工作。
(七)承担船舶过闸费、长江岸线占用补偿费收缴工作。
(八)协助做好市直管水利工程范围内水事巡查、水事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等工作。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4.市水资源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晋陵中路578号。
主要职责:
(一)承担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和节约用水日常工作。
(二)协助做好水资源管理工作,承担城区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三)具体承担全市水利信息化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5.市水利工程建设处
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晋陵中路578号。
主要职责:负责市级水利工程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6.市水旱灾害防御调度指挥中心
办公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3B5楼。
主要职责:
(一)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拟订全市防汛防旱防台预案并实施,指导辖市(区)拟订并实施相关预案。
(二)参与编制并实施相关河湖库和水利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
(三)研判掌握雨情、水情、汛情、旱情、灾情和水利工程运行状况。负责防汛防旱预警预测预报,编制汛情旱情年报,组织开展水旱灾害评估。
(四)负责拟订全市防汛急办、度汛急办工程计划及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与防洪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参与全市防汛抢险队伍及抗旱服务组织建设管理,协助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运等相关工作。
(六)承担全市防汛防旱信息化建设、管理日常工作。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区河道的保护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改善和提高市区河道环境质量,充分发挥市区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河道(包括自然河道、人工水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及其配套设施的整治、利用、保护、开发和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河道及其配套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规划、建设、交通、环保、城管、园林绿化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河道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提高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环境质量。
第四条 市区河道及配套设施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
对市区河道管理和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整治
第七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河道岸线的利用与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
第八条 市区河道专业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专业规划编制涉及航道的,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其他各类规划编制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水行政(防汛)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河道专业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沿河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的同时,应当将区域内河段的整治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第十一条通向河道的排水口高程应当与所在河道水位相协调,与市区河道的流向和河道功能区性质相协调,排水质量应当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因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经市政府批准,可用于河道整治工程。
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由市国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区河道划分为市管河道和区管河道。
关河、澡港河、北塘河、横塘港、东市河、南市河、西市河、北市河、锁桥河、通济河、横塘浜、双桥浜、三井河、高家浜、会馆浜、龙游河、浏塘浜为市管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其他河道为区管河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水行政(防汛)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可委托区水行政(防汛)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技术要求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市区河道的管理范围:
(一)有堤防(防洪墙)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防洪墙)之间的水域、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防洪墙)及护堤地;
(二)无堤防(防洪墙)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滩地及河口两侧5至10米或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
(三)防洪闸(涵洞)、排涝站的工程用地范围为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确需在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驳岸、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涉及航道的,还须事先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施工安排告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七条对于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依照本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在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不得进行损害河道及其配套设施的活动。
第十八条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使用。其中,经市政府批准,已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继续由其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权属不变。
第十九条 在河道内进行疏浚、清障,其疏浚、清障的设计和计划,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航道的,同时须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按规定地点出土,严禁沿途抛泥入河。
第二十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填堵、缩窄原有的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
(二)建设各类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三)取土、采石、采沙、挖坑、爆破、钻探、堆放物料等其他危害河道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损毁堤防、护岸、涵闸、泵站、林木草皮等河道工程及水文、通信、测量等设施;
(二)设障阻水,设置鱼簖、鱼罾等阻水捕鱼设施;
(三)从事养殖业(为改善环境,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倾倒沙石、泥土、垃圾、矿渣等;
(五)倾倒、堆放、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船只进入市区防洪小区内部河道(防汛、清淤、打捞飘浮物的船只除外)。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颁布前,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占用市区河道管理范围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占用、登记手续。对影响河道工程安全、行洪排涝的,由原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整改或者拆除。
第二十三条建设跨河、穿河的桥梁、管道、缆线等,其底部标高需满足通航和清淤要求。本办法颁布之前已建的跨河、穿河的桥梁、管道、缆线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有关单位要逐步进行改造。
第四章开发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确需填堵、缩窄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应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需要临时使用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水行政(防汛)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河道临时利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涉及航道的,应事先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恢复河道原状。逾期不恢复河道原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占用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涉及航道的,还须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必须按规定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由交通、规划、国土、建设、园林、环保、城管等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阻挠、殴打、威胁河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河道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点工作
2003年是我国政治和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一年,党的十六大作出了全面推进小康建设的新部署,加入WTO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加快,也对政府部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3年的水利工作要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全力抓好防汛减灾保安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稳定的经济社会和水利环境;二是认真分析城市化、农业农村现代化、信息化进程加快对水利提出的要求,从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研究水利工作;三是适应人民群众生活质量要求不断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日益增强的新形势,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搞好水利工作。四是根据加入WTO以后的新形势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按市场经济的规则办事,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增强水利为全市经济特别是为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服务的能力;五是按照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推进各项改革,继续搞好作风建设,转变工作作风。
2003年的工作,将按照“十五”水利规划的既定内容和市委、市府加快城市水利实施的精神,突出城市防洪、水资源管理、工程管理体制创新三项重点,切实强化水利规划、工程建设、防汛防旱和工程管理、水资源管理、机关建设六个方面工作。
(一)水利规划要有新进展。规划是龙头,是确保全市水利建建设健康发展的关键。2003年,在做好既定规划编制后续工作的基础上,将重点抓好搞好市区横塘片、新北区片、白荡龙游片、湖塘片、长江沿江片等城市防洪分片排涝规划,抓紧按照200年一遇标准校核市中心片及重要片区的防洪标准,并着手开展常州市域(1864平方公里)内的河道蓝线规划;切实加快金坛、溧阳城镇防洪规划的编制进度,认真研究新北、天宁、钟楼、戚区等四区的水利规划编制,为各地经济开放和区域发展做好服务。与此同时,继续做好新孟河枢纽、武宜运河拓浚等治太工程的前期工作,加快推进大溪和沙河水库、塘马三座水库除险加固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坚持不懈改善区域水利大环境。
(二)水利建设要掀起新的高潮。紧紧围绕城市化发展大局,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精心打造满足“五水”要求凸现现代水利的亮点工程,加快构筑保障社会经济安全的高标准防洪减灾体系,2003年计划投入建设资金7.935亿元。加快实施两个转变。一是实施重点由流域工程、农村水利向城镇防洪工程转变;二是以单纯防灾减灾为主向全面注重防灾减灾、改善人居环境、与美化、绿化、亮化城市等综合效益并重转变,精心构筑现代水利的品牌工程。
2003年将具体实施好以下三方面内容:城镇防洪和市河整治上,根据常州城市建设《三年实施纲要》提出的要求,按照市河整治要实现“‘水清、堤稳、岸绿、景靓’,集防洪排涝、绿化美化、旅游休闲、反映历史文化等功能于一体的环境优美、江南水乡文化特色鲜明、风景线和休闲区”的目标,全面启动横塘片城市防洪除涝工程,组织实施龙游河、北市河综合整治工程,建成西水关、西市河和龙游河换水闸站工程;继续抓好武进湖塘地区防洪除涝工程、大通河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开工金坛茅麓、下塘河整治和武进湖塘、新北区孟城4处集镇防洪和水环境整治项目,分步骤开展城区低洼易涝区治理和市河清淤工作。流域性重点工程上,开工建设武宜运河拓浚工程和澡港河南段综合整治工程;完成德胜河出口段护岸翻建、澡港河口门清淤工程;实施好溧阳北河拓浚三期工程和建筑物配套工程;完成常武地区供水工程建设;建成新北区江边化工东区桃花港排涝站。农村水利建设上,重点实施圩堤达标、河道整治、节水灌溉、乡镇供水等项目,继续开展农村水利现代化试点工作。计划投入资金1.5亿元,完成土石方1800万方,圩堤加固350公里,建设驳岸45公里,新建改造排涝泵站46座,河道整治200条、400公里,新建改造水库塘坝250座、增加蓄水库容130万方,建成防渗渠道400公里,发展喷灌、滴灌、管道灌溉3000亩,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20平方公里,增加乡镇日供水能力2000吨。
(三)防汛防旱与水利管理要有新突破。一是继续密切关注汛情发展趋势,继续加强防汛值班,强化责任,落实好各项应急预案,确保全市汛期安全。二是抓好2003年度市区的洼地除涝项目建设,努力减少城市低洼区易涝积水点;三是加强对面上防汛岁修、急办、应急工程项目进展情况的督查,确保各类防汛岁修任务的圆满完成;四是继续加大水利管理改革力度。工程建设体制改革上,切实完善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积极开展工程建设代建制、招标代理制和设计招标制,进一步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管理体制改革上,切实加快部门职能转变进程,加快国有单位管理运行维护“事转企”步伐,制订出台长江堤防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落实管护措施,以点带面,加强引导,推进全市工程管理“产权多元化、运行企业化、发展产业化”的进程。农村水利改革上,以提供良好服务、实现良性运行、充分发挥效益为目标,积极探索通过“一事一议”等新方法增加水利投入的有效途径,继续抓好小型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的巩固深化工作,切实加强乡镇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水利站工作的指导及其产业化建设的扶持力度,办好农业水利大专班,提高乡镇服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为全市农村水利发展营造环境,定好调子。
(四)水政水资源管理要有新成效。围绕“执法、收费、管理”,突出三大重点:一是加强水政执法。按照“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的要求,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认真做好2003年度市区地下水限采和封井工作,确保省定任务的全面完成。二是加大规费收缴力度。以“统分结合,提高收缴率,提高到位率”为原则,扩大触及面,规范管理,促进水利规费征收工作的健康开展。三是切实做好水资源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做到“健全一个网络,完善二个意见,搞好三项基础工作”,健全一个网络,即适应行政区划调整后水行政管理需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和培训工作,规范水政监察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市、区、乡三级联动的水政执法网络,使城市水资源管理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完善二个意见:即研究出台水资源收缴意见,明确乡、区、市收费的有关规定,研究出台工程水费财务管理意见;三项基础工作:即加强新建取水工程的管理,特别是对取用浅层地下水的浅井加强凿井监理;加强节约用水日常工作,加强对涉水事务管理的检查调研和宣传推动力度,提高城乡水资源利用率,为全市最终实现农村水、城市水、地下水、地表水、水量、水质的统管打好基础。
(五)信息化建设要有新进展。按照“统一规划标准、先进安全适用、分级建设管理、资源充分共享”的原则,在信息建设上主要抓好两方面内容:一是抓紧时间完善信息网络。年内全面实现武进、金坛、溧阳三市区与市和省水利广域网的联接。二是进一步完善、提升全市防汛和工程管理信息系统。重点抓好市防汛指挥决策支持系统二期工程建设,建成市区防汛调度及市河换水信息系统,加快推进办公自动化,逐步实现公文传输电子化,切实提高行政决策效能,以信息化来推动和促进水利的现代化。
(六)机关管理要有新气象。重点抓好二件事。一是切实抓好水利政务公开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在各种新闻媒体上宣传水法、常州市城镇防洪实施办法、市区河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告其内容和有关控制性参数,不断提高部门决策公开、透明化程度,提高城市涉水资源保护和开发的规范化程度。二是继续以“一建两创”活动为载体,加强机关内部建设。强化对机关干部职工理论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强化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跟踪督查力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推动水利各项工作上新台阶。
领导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刘明江
主持全面工作,兼管办公室、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方面工作。分管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财务审计处。
李建新:负责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政策法规、行政审批、行政征收、农村水利、水土保持、水利信息化及水文等方面工作。分管政策法规处(行政服务处)、水资源管理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农村水利与水土保持处、市水资源服务中心。联系市水文局。
马锁福:负责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水利局纪检监察组工作。
赵亮:负责水利规划、基建、建设行业管理、重点工程、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分管规划计划处、水利建设管理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市水利工程建设处。
陆峰:负责机关政务、后勤、信息宣传、老干部、督查督办、水政监察、机关党建和工青妇、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乡村振兴和双拥等方面工作。分管机关党委、市水政监察支队。协助分管办公室(组织人事处)。
沈筱飞:负责工程管理、移民后扶、市区河道长效管护、防汛抗旱等方面工作。分管工程运行管理与生态河湖处(工程移民处)、市防汛防旱调度指挥中心、市城市防洪工程管理处。协助分管财务审计处。
副局长:裴红鑫
所获荣誉
2020年2月6日,被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江苏省水利厅授予“江苏省水利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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