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产量是我国农业税的计税依据。即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和耕作制度,经过民主评定的在正常年景下所能收获的农作物正产品的收获量,是农业税的计税产量,而非实际产量。经过评定后,常年产量在一定的时期内稳定不变。在此期内,纳税人因改善耕作方法,增加资金和劳力投入而增加产量的,不作为常年产量计税,以鼓励农民提高粮食单产,增产增收。
常年产量不同于实际产量,一般是以确定农业税负担额的前三年或前五年的实际产量的平均数为准,通过“群众评议,征收机关审核,政府核定”的程序确定的,基本上考虑了各种年景的不同情况。它既不按先进的生产水平来评定,也不按落后的生产水平来评定,而是按照一般的生产水平来评定。以常年产量作为农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税鼓励增产政策的具体体现,常年产量评定后,在一定时期不再变动,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而增产的,常年产量不予提高,因怠于耕作而减少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降低,这样不仅有利于鼓励增产,还有利于简化征收手续。
中国农业税的,是在1949年冬至1952年冬的
查田定产运动中评定的。1953年执行稳定农民负担政策,宣布“固定”常年产量。1958年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在降低
税率的同时,调整了常年产量,全国平均提高14%。1960年农业遭受严重挫折而减产,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在降低税率的同时也大幅度调减了常年产量,使之接近当时的实际产量1977年和1978年又把常年产量调整到1958年的水平,同时降低了税率,农民负担并未增加由于农业生产发展,1989年常年产量只相当于实际产量的32.9%。常年产量已不能代表“平常年景”的产量,只是计算农业税的产量,故称“计税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