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平利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安办字〔2010〕65号)、《安康市编委办关于平利县政府有关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批复》(安编办发[2011]129号)和《中共平利县委办公室 平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利县人民政府
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办发[2010]75号),设立平利县审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职能
一、平利县审计局职责调整
(一)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加强基建工程建设项目审计。
(三)加强审计信息现代化建设(“金审工程”建设与管理)。
(四)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平利县审计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制定地方性审计、财经规章,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二)向县政府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
4、县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5、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和财务收支。
6、乡镇财政决算。
7、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
8、审计署、省审计厅和市审计局授权审计的中省市驻平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财务收支。
(四)向县政府提交县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六)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七)按规定对县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八)对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推广“金审工程”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县审计信息系统,组织计算机审计和专业培训。
内设机构
(一)平利县审计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办理局机关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工作;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工作;参与协管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工作;负责干部业务培训、思想政治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草拟修改和报批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整理收集并研究财政经济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进行审理复核;监督管理收缴违纪资金专户;负责对社会审计组织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负责组织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及审计业务的培训工作。
(二)平利县审计局行政事业与农业环保审计股
负责审计县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县政府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县政府主管部门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扶贫开发、水电、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对内部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平利县审计局财金经贸审计股
负责对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汇总审计结果,草拟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按有关规定提供由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负责对县级经贸部门及所属重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组织并参与对经贸系统开展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对内部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平利县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负责对国家建设项目和地方重点建设项目预算(概算)及国债资金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督促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建议的整改情况;组织和实施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和审计调查;受理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和本级党政领导交办的审计项目。
(五)平利县审计局县经济责任审计局
负责组织对县级部门科级领导干部及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负责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企业主管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协调工作;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计划、安排、制度和办法。
现任领导
副局长:甘启鹏、汪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