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开发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关于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的基本制度。对于国际海底区域资源,既可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代表全人类开发,也可由缔约国公私营企业开发。平行开发制度是坚持国际海底区域资源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第三世界,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同海洋大国相妥协的产物。该制度最初由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提出,他表示如果各国接受这一制度,美国将资助企业部并使美国私人公司把技术转让给想要开发海底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并培训其人员,并提出可以每隔25年由管理局召开一次审查会议以决定是否改变或继续实行平行开发制。基辛格的建议最终为大会所采纳。平行开发制是最终实现单一开发制的一项过渡性制度。
具体做法
具体做法:在区域内的一个矿区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向海底管理局提供两块价值相当的矿址,海底管理局选择一块作为“保留区”,另一块作为“合同区”与申请者签订合同进行开发。
意义
平行开发对发展中国家的意义
(2)经济角度:发展中国家可获得
海底资源,促进经济发展
(3)法律角度:丰富完善了海洋法及制度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