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面商标是“主体商标”的对称。以文字、图形、记号或其组合而构成的,仅限于平面、视觉能看得见的商标。
文字商标、
图形商标、记号商标、组合商标均属平面商标。然而,商标是一定的标志,是让人联想起特定观念的一种制度,从这一角度而言,凡能让人产生联想起特定观念的标志都可作为商标标志,诸如立体标志、听觉标志、味觉标志、嗅觉标志等。这些标志是否可作为商标标志,取决于本国社会经济的需要和法律的规定。
平面商标合法性是指商标的设计与使用要符合法律的有关要求与规定。例如,法律规定禁止将我国或外国的国旗、军旗等标志作为商标图案。厂商及商标设计者不应采用这些图案作为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