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国务院发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也称为“年报”,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登记方式
多报合一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目前已在全国实现与人社、统计、海关、商务、外汇部门的年报事项“多报合一”。
单独年报
是指在多报合一尚未落地的地区或部门,仍然需要通过传统方式的年报,例如高等教育职业院校,需向教育部门编制教育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并发布和报送。
参考资料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07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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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登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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