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入条款
承运人在提单上载明将租约并入提单
并入条款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载明将租约并入提单,其目的是使租约可以约束承租人以外的提单持有人,以免其对承租人和提单持有人承担不同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可以将其根据租约产生的权利对提单持有人行使。作为并入条款的一部分,有效并入提单中的租船合同下的仲裁条款,可以约束承租人以外的提单持有人,以免其采用其他的方式解决可能产生的争议。
常见情况
包括两种情况:
1.提单中规定租船合同中所列的一些或金部条款、条件、免责事项均适用于提单,并视为并入提单。
2.租船合同或其他合同中将某些固定内容的条款。如双方碰撞互有责任条款、新杰森条款、首要条款等以商接注明条款名称的方式将其做为合同的条款.而不再详细阐述其内容的条款。
条款内容
在租船运输中所签发的提单(租船提单)与班轮运输中所使用的提单(班轮提单),其条款有所不同。因为在签发租船提单之前,通常已存在一个租船合同(如程租合同)。这样,船东与租船人适用租船合同,船东与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则适用租船提单。租船提单在租船人手中,由于他与船东已有租船合同存在,所以该提单通常不是运输合同,而仅为一份货物收据。但是,当货物由第三人托运,提单签发给该第三人时,或在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转让给第三人时,该提单将是运输合同。通常,第三人不受租船合同的影响,他与船东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提单而非租船合同加以确定,特别是他不受租船合同中与提单冲突或与适用的《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冲突的条款的约束。因而船东根据提单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所承担的责任,可能与租船合同的相应规定不同,尤其是依租船合同所应享有的权利有可能得不到保障。为了确保作为承运人的船东的责任不致因为签发提单而扩大,在租船运输中,船东往往坚持在提单中订立并入租船合同内容的条款,即将租船合同的内容置于提单中,作为提单的条款之一。该条款通常称“并入条款”(Incorporation Clause)或“合并条款”或“置人条款”等。提单中订立了并入条款后,可能使第三人受租船合同约束。由于租船合同经常要经过复杂的谈判,其结果难以预测。因此,租船下的提单条款无法像班轮提单那样事前就印好所有条款,有许多空白之处,留待日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