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行原则
法学领域术语
并行原则是在内国法院对非诉讼案件的国际管辖方面,当适用的内国法作为准据实体法时应加以限定的一种理论。主要为德国学者所倡导。在德国,禁治产宣告和失踪宣告的国际管辖权在本国,作为例外的是,对于外国人的此类宣告,则仅限于德国法作为准据法被适用的场合(德国民法施行法第23条第1款、失踪法第12条第2、3款),这是并行原则的例子。
这一原则的理论依据是,由于在非诉讼案件中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极为密切,当两者不一致时,就要在法律适用的难点上求得解决,这一原则在无明文规定的场合也被引用。例如,德国非诉讼案件程序法第73条规定,继承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之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关于遗嘱执行人的认定,遗产处分的程序,属于涉外案件者,当不存在由于反致而使德国法成为准据法的情况时,德国判例就承认所谓否定管辖的管辖权缩小论。在德国学说中拉倍等人支持这一理论,但反对者认为,这种情况应限于作为准据法的外国法与内国法之间缺乏类似性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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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9-18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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