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民政府(1925年7月1日—1926年12月5日),是中华民国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在广州成立的政权机关。
1925年6月14日,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将原大元帅大本营改组为国民政府。次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由代理大元帅胡汉民于27日发布改组政府令。
1925年7月1日,第一届国民政府在广州宣告成立,汪精卫为主席。《国民政府组织法》于同日公布,并按其规定设军事、外交、财政3部。广州国民政府宣布它的职责是履行孙中山遗嘱,对外废除不平等条约,消灭帝国主义势力;对内开展国民革命运动,消灭军阀势力。为此,积极整顿内部,实现军政、民政和财政的统一。随后在广州国民政府的领导下,国民革命军通过第二次东征、南征,先后消灭陈炯明、邓本殷为首的地方割据军阀势力,统一广东革命根据地,为北伐战争创造有利条件。
1926年,国民政府陆续增设教育行政委员会(1927年3月改教育部)、司法行政委员会(1926年11月改为司法行政部)、交通部(1925年11月公布组织法)及侨务委员会(1926年9月成立)等机构。
广州国民政府军事机构主要是军事部、军事委员会和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3个部分。
军事部,是国民政府所属行政部门,只负责军事行政,不具有军队统率职权。
军事委员会。国民党中央于1925年7月3日任命汪精卫、胡汉民、伍朝枢、廖仲恺、朱培德、谭延闿、许崇智、蒋介石为军事委员会委员,汪精卫为军事委员会主席。7月5日,公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组织法》。军事委员会受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的领导,委员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在总司令部未成立之前,军委会既为国民政府军事行政机关,又是军事统率机关。
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1926年6月5日,国民党中央正式作出国民革命军迅速出师北伐的决议。同日,国民政府任命蒋介石为国民革命军总司令。7月7日,公布《国民革命军总司令部组织大纲》,规定总司令兼任军委会主席。总司令的职权为统辖陆、海、空各军并对国民党中央与国民政府在军事上负完全责任。总司令部成立后,军委会仅是军事行政机关,总司令部成为军事统率机关。总司令部还有更大的一项职权,即出征动员令发出后,国民政府所属军、民、财、政各机关,均受总司令指挥。
1926年3月20日,蒋介石制造“中山舰事件”及“整理党务案”后,其势力膨胀,亲蒋派伍朝枢、古应芬、张人杰均成为国民政府常务委员,常委人数增至7名(其余4名是汪精卫、胡汉民、谭延闿、宋子文)。汪精卫受到蒋的排斥打压,负气出走欧洲。同月,谭延闿代理国民政府主席。
1926年11月8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把中央党部和国民政府迁往武汉。12月5日,国民党中央正式宣布中央党部和政府停止在广州办公,各机关工作人员分批前往武汉。广州国民政府的历史使命随之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