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文化研究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Research Committee of Corporate。该会是由广东省从事企业文化研究与建设的社会各界人士共同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一级社团。是由广东省委宣传部于1989年发起创办,由政策研究室和办公室负责管理。2005年交由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代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一级社团,是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研究会概况
广东省企业文化研究会,研究会努力探索,力求开拓企业文化活动新路子,坚持为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以及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强省、法治社会、和谐广东和实现富裕安康的宏伟目标、落实科学发展观出力;为基层、为企业文化建设服务。研究会根据企业经营的客观形势的变化,着重研究如何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和创造能力。研究会一贯倡导企业文化的积累才是应对市场万变的法宝,企业文化是一个蕴含着巨大的创新能力的文化,是第一生产力最为关键的要素,应致力成为社会共识。
业务范围
①开展企业文化理论研究,设计企业竞争力模型,帮助一批中小企业不断做大做强;帮助一批品牌企业进一步提升品牌知名度、美誉度、行业竞争力和
国际竞争力。
②开展城市营商环境与企业文化关系研究,为城市营商环境的改善和企业竞争力的提升
提供全程优质服务。
③开展会员之间企业文化理论和经验的交流和探讨,整合并合理利用优质会员资源,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提高。
④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广泛联系企业文化国际研究机构和行业组织,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讲学等活动,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⑤建立企业文化评估体系,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大中小型企业等进行单项和综合评估,并分类、立档、公布。
⑥充分发挥研究会的中介服务作用,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 的服务。
⑦组织企业文化年会。
⑧编辑会刊。
⑨承办政府委托交办的相关事项。
理事会
1、第二届理事会领导机构名单
名誉会长:梁灵光(广东省原省长)、黄浩(省政协原副主席)、凌伯棠(省人大原副主任)张汉青(省人大原副主任)
会长:蓝 红(原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委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法人:高齐云(中山大学教授、《企业文化报社》社长)
执行会长:田 丰(原省社科院秘书长)
秘书长:蒋 斌 (原省委宣传部研究室副主任)
2、第三届理事会领导机构名单
名誉会长:黄浩(原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省政协副主席)、黄伟鸿(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蓝红(原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李子彪 (原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党组书记)
顾问:劳文浩(原省委组织部副部长)胡中梅(省委宣传部副部长)蒋斌(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梁桂全(广东省社会科学院院长)刘小敏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郑雄(省商业企业集团公司董事长)
总监:蓝红(原省委宣传部副部长)蒋斌(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会长:田丰(广东省社会科学届联合会主席)
副会长:周薇(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张国仪(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党组副书记)林民宪(广州电车公司总经理)荀振英(广州百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健文(广州联新能源有限公司)林平凡(省社科院研究员董事长)黄志云(东莞华南建设集团董事长)
秘书长:章扬定(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办公室主任)
副秘书长:高全 夏辉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东省企业文化研究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Research Committee of Corporate。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省从事企业文化研究与建设的社会各界人士共同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一级社团。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我省从事企业文化研究和建设的队伍建立和加强理论界与企业界的广泛联系和交流,促进企业文化的研究与建设,为推动我省的市场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州市天河北路369号5号楼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会员和企业发展企业文化建设;
(二)总结推广企业文化改革与发展的成功经验,推进我省企业文化建设;
(三)反映会员和企业的呼声,维护会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进我省经济发展;
(五)组织行业培训,推进企业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企业素质;
(六)组织国内和国际的考察交流活动,推进多种形式的对外经贸合作;
(七)组织专家开展咨询活动,帮助企业提高综合竞争力;
(八)组织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理论指导;
(九)组织企业开展行业自律,推进我省企业文化建设;
(十)组织对全省企业文化发展状况的宏观研究和专题调查,主动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十一)承担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是国内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均可成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相应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会长批准;;
(四)会员缴纳入会费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的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一般不超过会员的1/3);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发展规划,;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工作会议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会员管理制度、文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人员聘任制度、内部惩戒规定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一般不超过理事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须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须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报广东省社科联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报广东省社科联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和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会长和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社科联和广东省民政厅的财务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广东省社科联批准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东省社科联审核,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社科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社科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社科联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3日第3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