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侨界青年商会
广东省社会团体
广东省侨界青年商会是广东省社会团体。
简介
广东省侨界青年商会
“我们希望帮助侨界青年找到一个可以提供交流学习、业务合作的平台与共享资源的合作圈子,同时促进协调他们的发展,保障他们的权益。” 广东省侨界青年商会20日在此间成立,该商会执行会长方晓涛在成立大会上如是说。
当日,广东省侨界青年商会在广州召开成立会议,93名侨界青年成为该商会首届理事会理事。广东省侨联青年委员会副主任郑楚辉当选该商会首届会长,广东省投资商会副会长方晓涛当选执行会长,谈炎、李震霄、刘振群、朱赞、李卓越等优秀侨界青年担任常务副会长。
广东是重点侨乡,也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随着“十二五”期间广东省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步伐,广东越来越成为侨界青年创业的热土,尤其是新一代华人华侨回归创业的基地。“在创业过程中,很多侨界青年创业人群还存在资金短缺、人脉不足、定位模糊等问题。”方晓涛指出,广东省侨界青年商会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而成立。
方晓涛表示,广东省侨界青年商会的成立必将广泛联系和团结侨界精英与海内外侨界企业、侨资企业家、海外留学归国人员、新侨创业人士及相关经济组织,成为广东侨界企业家及侨资企业相互交流合作的平台和联系政府的纽带。
郑楚辉表示,未来商会将为侨界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创新、人才引进、交流培训、对外合作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郑楚辉还透露,与商会同时成立的还有专家咨询委员会,未来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侨界企业引智、引资的“智囊团”作用,将商会打造成侨界青年投资创业的孵化器和推进器。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本会的名称为“广东省侨界青年商会”,英文名:The Guangdong Overseas Youth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在广东省内投资的新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归侨、侨眷企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跨行业、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的青年社会团体,为广东省侨联的直属团体会员,是广东省侨界企业家及侨资企业相互交流合作的平台和联系政府的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一)本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广泛联系和团结侨界精英,发扬侨界青年爱国爱乡的光荣传统,为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祖国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作出贡献。
(三)以“合作、发展、共赢”为目标,广泛联系海内外侨界企业家、侨资企业、海外留学归国与新侨创业人士及相关经济组织,促进会员之间以及海内外的经济、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广东侨乡建设。
(四)以服务会员发展、服务广东经济建设,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打造国际化交流平台,提升侨界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储备和凝聚一批复合型、高层次、通晓国际规则的优秀青年管理人才,全面促进侨界企业的经济发展。
(五)倡导会员在自我发展的同时回报社会,关心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为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广东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侨联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州天河区体育东路148号510C。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会员依法经营,科学决策,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
(二)加强同国内国际其它青年商会、经贸组织、文化团体等社团的联系和交流,开展经贸考察活动,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三)本着资源共享、互惠互利、信息互通的原则,建立经济实体机构,促进会员企业的共同发展。
(四)构建和完善侨界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包括创业辅导、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创新、人才引进、交流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五)加强文化引导,开展新粤商、新侨商文化研究,弘扬和传播新侨商文化,切实提高侨界企业的整体素质。
(六)组织培训、研讨、考察及联谊等活动,提升会员综合素质、增强会员间情感联系,增进商会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七)积极引导海外留学归国人员、海外专业人士、新华人华侨回国创业,充分发挥侨力、侨智的独特作用,为新侨回国创业企业做好服务工作,加强对新侨创业企业的服务力度,树立新侨新形象。
(八)积极参与省侨联组织的活动,支持和配合侨联做好相关工作,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服务等活动。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会员企业排忧解难。
(十)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诉求,促进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十一)组织会员参加政府举办的各种经济社会活动,促进会员发展自身事业的同时回报社会,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作贡献。
(十二)开展各种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活动和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办理入会手续,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且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三)拥护本会的章程;
(四)在广东省投资及参与经济活动,并对所投资地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有一定影响力的侨界企业家和侨资企业;
(五)凡依法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侨资企业、新侨投资企业、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创业企业等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为出席会议的正式代表;
(六)凡热心为侨资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为企业服务的某方面实际经验或某方面专长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入会。由本会两位常务理事以上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两位常务理事以上推荐;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秘书处代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五)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会员名册,分享本会其它会员单位的经济信息及产品资料介绍;优先、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书刊、业务咨询及人才培训等各项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及其它参与活动时应缴的费用;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及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的;
(三)触犯中国法律并已被定罪的;
(四)做出损害本会声誉行为的;
(五)被中国法院宣告破产的。
第四章 议事程序和组织结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及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及修改本会选举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理事会提交讨论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三年一届。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及副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顾问、顾问、荣誉会长、名誉会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职能部门、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职能部门、各专业委员会及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的(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十)项,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是本会的主要议事机构,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讨论决定本会有关重大事项和人事变动;
(二)研究提出会员准入意见;
(三)就本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议案;
(四)指导秘书处等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召集。情况特殊的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一)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本会秘书长兼任;
(二)设常务副主任委员两名,由本会常务副秘书长兼任
(三)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协助主任与常务副主任落实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每季度集中开展一次活动,由主任与常务副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本会的主要办事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联络交流部、文化宣传部、投资发展部、会员服务部等职能部门。本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落实各部门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兼常务副秘书长、副会长、副秘书长等职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道德品质良好;
(二)在所从事的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社会知名度高,热心本会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外代表本会参加社会活动;
(五)制定工作计划。
第三十一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会长的授权,行使相关职权;
(二)参与会长办公会议,反映本会在运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
(三)制定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会长和执行会长授权,行使具体职责;
(二)参与会长办公会议,反映本会在运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
(三)制定工作计划。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二)主持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职能部门、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行使经费收支与日常管理职权,定期向会长办公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六)受会长委托处理特定事宜;
(七)参与会长办公会议;
(八)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提名专家委员会顾问(在金融领域有突出贡献和重要影响力的专家、学者或业界知名人士);
(九)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秘书长完成相关工作;
(二)兼任各职能部门部长或专业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协助秘书长开展相关工作;
(三)参与会长办公会议;
(四)制定工作计划。
第三十五条 本会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秘书长与常务副秘书长完成相关工作;
(二)兼任各职能部门的部长或副部长,协助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开展各职能部门相关工作;
(三)参与会长办公会议;
(四)制定工作计划。
第三十六条 本会顾问的主要职权是为本会的发展出谋划策、提供咨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组建经济实体、参与投资入股或进行合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商会的财力和经济收入情况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机构事件
2020年10月,该组织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情形,违反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将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参考资料
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17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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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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