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保健食品行业协会
公司
广东省保健食品行业协会(Health Care Food Profession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成立于1984年;经广东省民政厅注册登记核准的省一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机构。是政府与行业、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由广东省内从事保健食品、营养食品、有机功能食品、绿色食品、医药、卫生、器械、养生保健产业的生产、经营、服务、科研院校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
1.为会员企业公关(工商、税务、食药监、卫生、质监、环保、防疫)职能部门;2.及时传递有关保健食品的政策、法规、行业动态,最新科研成果等信息;
3.为企业产品进入市场,提高信誉,经企业申请,经协会专家委员会评审合格的产品,颁发《产品推荐证书》和《行业名优产品》;
4.协助开发保健食品新品种、制定质量标准、产品技术鉴定、协办新产品批文、进口许可证;协办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组织新产品推介会,主办精品会展和专题论坛;
5.支持和帮助会员企业创名牌,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6.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安全质量管理和市场监督工作;
7.帮助会员企业优化资源、对接特殊人群、连锁药店等终端;
8.规范行业行规,协调同行争议,维护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9.经政府部门授权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有关工作;
10.为会员企业推荐科研院校、专家及行业企业合作。
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规范广东省保健食品行业的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创建诚信、文明、奋发向上的行业形象,促进广东省保健食品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增强其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特制定本行规行约。
第二条 广东省保健食品行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行规行约》)是对广东省保健食品行业的自律和保护,是广东省保健食品行业应负的社会责任和市场责任,是广东省保健食品行业的形象。广东省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的会员企业应该遵守,凡在广东省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或兼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也应该遵守。
第三条 本行规行约的制定依据是《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决定》、《广东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广东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民政厅《2006年广东省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开展自律:厂作的实施意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广东省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条 本《行规行约》是加强广东省保健食品行业建设,推进和加强行业自律的基本内容和实施途径,是提升广东保健食品行业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基础和手段。
第五条 广东省保健食品行业协会依据《行规行约》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健食品行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协会联系政府和企业之间、政府和消费者之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六条 本《行规行约》充分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是构建和谐的保健食品行业、和谐社会之必须,广东省保健食品行业内所有企业都应该自觉遵守。
第三章 行规
第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职能主管部门规定的厂房、设备、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方能生产。产品包装、说明书必须按批准的内容印制,不得增删内容。
第八条 生产保健食品必须按国家职能主管部门批准的配方、辅料、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严禁添加禁止使用和未批准使用的原材料,辅料。严禁偷工减料。整个生产过程必须按国家食品质量与安全的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配方所用的原材料、辅料在购进和投料前都必须严格检验,检验合格方可购进和投料。产品出厂前须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出厂流入市场。每批产品必须有留样观察。留样时间至该批产品有效期满后90天。
第九条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场地设施。必须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条 对商店、超市、市场兼营保健食品应当事先取得《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经营保健食品应该具备的条件和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应设立“保健食品专柜”,无《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商品不得与保健食品一起陈列。
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完善的购进审核、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仓储养护管理制度,商品出仓验发制度,质量管理制度。不合咯的保健食品不能购进,不得销售。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必须制定本企业的保健食品安全质量方针、目标和责任制度,建立和健全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系统文件,并切贯彻执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都应该建立和加强售后服务和质量跟踪工作,建立定期不定期的用户,访问制度。应建立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应急制度和措施,如发现售出的产品有问题,应及时召回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保健食品广告严格遵守保健食品广告的有关规定,严禁超出批准内容进行夸大,虚假宣传。严禁对批准的内容进行增删。
第十四条 保健食品企业的关键岗位,如质量管理员、质检员、验收员、养护员售货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通过上岗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后才能上岗。
第十五条 保健食品企业应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新风尚,努力提高员工和企业领导的知识水平;应积极参加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类型培训。
第十六条 保健食品企业应重视新产品研究开发,加强与科研、教学单化合作,应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技术含量高,保健功能显著,质量稳定的保健食品:争创世界名牌、中国名牌、广东省名牌、保健食品行业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不断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企业都要建立和健全财务统计制度,按要求每月向协会寄送统计报表,以便协会汇总后作为行业统计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
第四章 行约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企业从业人员要不断提高法制意识,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文明生产、文叫经商、优质服务,奉献社会;共同承担保健食品市场责任、社会责任。树立保健食品行业和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九条 保健食品企业必须以人为本,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管理,创建企业品牌,促进企业升级。
第二十条 坚持“质量第一,用户第一”的方针。对产品质量精益求精,对服务质量要好上加好:不偷工减料,不生产、不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商品要求实事求是,不夸大虚假宣传。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各会员之间要真诚合作。团结、互助、协商、自律、树立行业团队观念、共同维护行业利益企业之间不得互相冒仿产品、相互抵毁声誉有问题找协会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职工要勤于学习、善于学习,积极向上,爱岗敬业,勇于进取。提倡自强,诚实、友爱、奋进、创新、奉献的精神,不断提高保健食品行业人员素质。
第五章 实施与奖罚
第二十三条 本行规行约由广东省保健食品行业协会负责贯彻、实施与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认真贯彻执行本行规行约的会员和企业要给予适当的奖励,包括:通报表彰、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表彰、记功;对不认真贯彻执行及违规违约的会员和企业,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惩罚,包括:内部诫告、通报批评、警告,对坚持拒不改正的,对会员单位予以除名或劝其退出协会,对不是会员单位的,在整个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或在在媒体暴光;情节严重的,协会将有关材料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建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行规行约经广东省保健食品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行规行约解释权属广东省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保健食品行业协会。英文名:Health Care Food Profession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保健食品、营养食品、保健品行业的企业、事业和科研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积极担当政府和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部门搞好保健食品、营养食品和保健品行业管理;协调会员关系,引导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服务会员,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为发展广东经济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有关本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会员学习、执行;
(二)代表和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客观公正地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协助政府构建和谐社会。
(三)规范行为,加强行业和会员自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强化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产品推广行为自律,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行为。促进行业和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赋予或授权的行业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评定、行检行评、行业评优评奖等职能。
(五)接受政府委托,承担行业调查、决策咨询、评估论证、规划、培训、考核等工作,及有关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可行性的前期论证。
(六)在行业内协助企业和会员单位实施名牌战略、自主创新、开发新产品、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协助政府制定、修改行业标准,提升核心竞争力。
(七)对评选行业内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及其他涉及会员企业产品的评优,向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
(八)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开展国际交流、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培训、技术交流、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产品展览展销等活动。
(九)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开展本会宗旨和政府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直接从事保健食品、营养食品、有机功能食品、食疗保健、药膳、凉茶,以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保健品生产、销售、科研、检验、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成为协会的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接纳申请经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自觉参加本会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理事单位每年缴费1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费20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缴费100000元;会长单位每年缴费200000元;工作委员会每年缴费200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除名等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一年不少于二次或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如本会因特殊情况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由常务副会长兼任,由会长提名,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年度工作计划,批准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遇有特殊情况,代表常务理事会决定有关重大事项,事后召开常务理事会,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6年6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1-09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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