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
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办(2004)76文件,即“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要求,为实现担保行业自律管理和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经广东省经贸委、广东省民政厅批准,于2004年7月28日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广东省境内众多担保机构、中介机构合作银行、中小企业及相关个人自愿参加的中小企业融资合作平台。
业务范围
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1、信息平台服务。
努力开发、收集会员所需的信息资源,包括政策法规信息、金融担保信息、各行各业信息等。创办“南方担保”会刊和“南方担保网”,适时向会员和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方便会员和广大中小企业对所需信息的查询,及时掌握国内外相关行业的发展动向。
2、组织交流考察。
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考察活动,学习交流国内外先进经验;主办各类业务交流会或组织参加与金融机构联合举办的各类融资洽谈会,提高会员的业务拓展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增强金融机构对本会会员的信任度。
3、组织业务培训。
充分利用国内外担保行业的专家资源,组织不同专题的业务培训,提高担保从业人员素质和资格,熟练掌握业务运作规律;满足担保行业对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
4、业务创新研发。
集中会员单位的专家资源,总结国内外担保行业的先进经验,不断进行业务品种的创新研究和担保风险控制方法的创新研究,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创新成果服务。
5、行业自律管理。
研究担保行业业务运作规范的自律标准,制定担保行业自律公约,对会员单位的入会标准和业务规范运作给予必要的指导服务,保障会员质量,引导同业公平有序竞争,让本协会会员称号成为信誉的象征,维护担保行业的整体信用水平和形象。
6、信用升级服务。
联合有关信用评级机构,开发信用评级方法,开展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向银行推荐评级结果,引导担保机构的信用升级工作,提高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效率。同时,为担保机构总结研发相对统一的、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方法,引导中小企业的信用升级工作。
7、政策咨询服务。
发挥政企桥梁作用,一方面,收集会员单位对政府部门政策的意见,研究政府政策,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参考意见;另一方面,向会员单位传递政府政策意图,帮助政府实施政策,指导会员单位利用或落实政府政策,并向政府部门反馈政策实施效果。
8、维权协调服务。
担保业务需要多方合作,总会存在许多合作中的问题,包括合作公平问题、法定权益维护问题、政策支持落实问题等。担保协会可以充分发挥协调服务作用,维护担保机构权益,协调担保机构与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中小企业的合作关系。
9、业务合作服务。
很多担保业务的标的很大,涉及方面较多,需要多方合作才能完成,包括:再担保、联保、分保、合作方案设计、合作方协调以及中小企业融资前方案咨询设计等。
10、受托管理服务。
接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有关工作。同时,也包括接受会员单位委托,开展有关服务工作。
自律公约
广东省信用担保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省信用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担保机构在市场交易中的信用纽带作用,维护担保市场秩序,保护担保机构、担保从业人员以及担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的倡仪下,全体参加签约的担保机构决定以身作则,倡导自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担保机构是指经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为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提供信用担保职能的各类担保公司或担保中心等担保机构;担保从业人员是指各担保机构内从事担保业务或担保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金融财经制度,恪守行业自律的基本理念:诚信、守法、公平。
第四条 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担保程序,热情为客户服务、为客户着想,认真负责地办理担保业务,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合理收费。
第五条 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与银行合作时,应当恪守诚信,向银行披露真实的相关信息,包括担保客户的信息和担保机构自身的信息。担保贷款出现逾期时,应当按合同约定代偿。
第六条 鼓励担保机构之间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以提高担保机构的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反对私下撬挖同业其他机构人才。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交流互助,共谋发展。
第七条 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内部业务统计制度,并将其已对工商、税务、银行等机构报送的各项报表按季抄报一份给省担保协会,便于省担保协会开展担保行业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工作
第八条 积极支持开展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工作,提高担保机构的信息透明度和权威性。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对担保客户的信用评价和联合征信工作,实现担保行业内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第九条 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担保业务时不得有下列不当行为:
一、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
二、故意诋毁、贬损其他担保机构、担保从业人员的声誉;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四、干扰其他担保机构正常的担保业务;
五、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六、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担保业务;
七、串通担保当事人或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担保;
八、忽视风险控制、低价竞争客户。
第十条 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担保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负责实施本公约,接受担保机构自律情况的投诉,指导、检查、监督和通报担保行业的资料情况,维护担保机构的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的,其他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进行检举。经查证属实的,将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或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本公约已经过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经参加签约的担保机构签字后正式生效,并报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备案。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协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广东省内各类信用担保机构自愿发起组建的、社会相关经济组织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和任务:
本会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建立共同目标,相互尊重守信,实行平等合作,维护会员整体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我省信用担保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会任务:
(一)及时传递国家有关政策信息,为会员发展创造机会;
(二)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健全和完善全省信用担保体系;
(三)加强担保行业与社会各界的信息交流,实现多方共赢目标;
(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行业整体形象;
(五)加强同业交流,研究担保规律,提高担保机构运作能力;
(六)加强从业人员后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七)推动全省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三个服务,两个效益。即服务政府、服务担保行业、服务中小企业,实现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州市连新路1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努力开发、收集会员所需的信息资源,及时掌握国内外相关行业的发展动向。
2、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考察活动,学习交流国内外先进经验。
3、组织不同专题的业务培训,提高担保从业人员素质和资格。
4、集中会员单位的专家资源,总结国内外担保行业的先进经验,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创新成果服务。
5、研究担保业务运作规范的自律标准,保障会员质量,引导同业公平有序竞争、健康持续发展。
6、联合有关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对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工作,提供信用升级服务。
7、发挥政企桥梁作用,收集会员意见,研究政府政策,为政府提供参考,并帮助政府实施政策。
8、充分发挥协调服务作用,协调担保机构与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中小企业的合作关系。
9加强再担保、联保、分保等合作方案设计和中小企业融资前方案咨询设计等工作,提供会员合作服务。
10、接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有关工作。同时,也包括接受会员单位委托,开展有关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 遵守本会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 申请入会的担保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在所在区域或行业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和业绩,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发展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会员认缴入会费用;
(四) 由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享受有关信息服务;
(三) 享受咨询、培训、考察、创新、合作、协调等服务优先权;
(四) 有权向本会反映、举报与担保机构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五)有权向本会查询经费和业务的有关情况;
(六)有权向本会咨询担保及其它业务,寻求商业合作机会;
(七)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担保会员自律规范,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 积极向本会反映担保行业各种信息,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基本义务工作;
(四) 按标准交纳会费,积极支持本会工作;
(五) 本会所有会员在业务合作中应持优惠收费的原则;
(六) 向本会披露本单位基本信息,保守本会秘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破产,视为自动取消会员资格,如被另一方兼并,被兼并方的会员资格自动取消,另一方可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讨论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经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负责本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对外代表协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本业务领域内学有所长,或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需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年度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和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7月16日本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24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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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业务范围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