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学会
广东省的社会团体
广东省医学会原名“中华医学会广东分会”,成立于1917年,是广东省历史最悠久的自然科学学会之一。医学会成立以来,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及改革开放后,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认真执行党的发展医学科学技术的方针,团结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以促进医学科技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技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医疗卫生行业的规范管理为己任,依法维护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在各个历史时期, 都为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发展历史
2024年8月18日,广东省医学会微生态医学分会成立大会在广州召开。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承担省卫生健康委联系的社会组织年审报送、重大事项协调管理工 作;负责本单位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文秘、档案、信访等日常行政管理;负责单位人事、党务、纪检、监察、安全保卫、工会、青 年、妇联工作、离退休人员管理、后勤管理及与单位有关的各种证 件年审工作;负责单位内部职工科研及继续教育管理。
(二)学术管理与组织管理部
负责全省医学学术的策划、交流及管理工作,组织策划和举办全省、全国、国际各类医学学术会议;承担广东省医学会专科分会成立、改选及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广东省医学会会员发展与服务工作。
(三)卫生发展研究部
独立开展或协同相关部门开展卫生政策、卫生管理、卫生软科学研究工作,为卫生管理部门提供重要决策服务;负责《卫生发展简讯》、《广东医学会讯》及卫生发展专题研究资料的整理、编辑出版工作。承担《广东省志·卫生志》和《广东卫生年鉴》等志书的编修工作;负责医学会下属岭南系列杂志、现代消化与介入、健康之路等杂志的管理工作。
(四)查新咨询部(广东医学图书馆)
负责对医疗卫生行业提供科技查新、引文分析、文献检索、参考咨询、科技评价等服务;承担广东医学图书馆、广东省科技图书文献中心医药卫生分中心(广东省医学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规划设计和信息收集、整理加工与传播。
(五)《广东医学》编辑部
负责《广东医学》杂志的编辑出版及与本刊相关的发展规划、网络、数字出版、对外联系、教育培训、印刷、广告等各项工作的规划、计划及管理。
(六)《实用医学杂志》编辑部
负责《实用医学杂志》的编辑出版及与本刊相关的发展规划、网络、数字出版、对外联系、教育培训、印刷、广告等各项工作的规划、计划及管理。
(七)继续医学教育部
承担广东省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工作,组织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管理;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负责全省大型医用设备使用人员专业培训及能力考评工作;承担《广东省人事厅(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及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全省医学科学普及和广东省医学学术直通车工作;承担医学科技信息技术人员技能培训工作;承担全省适宜卫生技术推广项目的评审与监督工作。
(八)网络信息部
负责广东省金科网医药卫生网、广东省科技文献共享平台、远程医疗、远程教育平台等网络建设与管理;负责单位门户网站、各部门平台网站的建设、维护及管理;负责协助省医学科教管理平台相关管理和医学科教管理平台网站的维护管理及卫生科教网站建设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单位各部门电脑的维护工作,保障网络的安全运行;负责单位内部办公系统日常管理与维护。
(九) 临床医学评审部
贯彻执行国家、广东省科技工作方针和政策,承办广东医学科技奖的评审和奖励的组织工作、负责中华医学科技奖、丁颖奖的组织推荐工作;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交办的评审与评价工作(高水平医院建设绩效考核、重点专科评审、高水平团队评审、课题立项、结题验收等)、承办政府委托的学术性、技术性和相关管理性文件的拟订、论证和咨询工作;承担相关部门(机构)委托的医疗技术及项目培训工作;承办组织开展医学科技项目评审与评价工作并开展优秀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省级质控中心日常事务管理;负责公益活动“护曦行动”贫困早产儿支持计划项目专业审核。
(十) 财务部
负责本单位财务规章制度的拟定和实施;负责财务年度预决算的编制和执行;负责资金收支、审核、结算工作;负责财务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负责广东省医学会各类学术活动的收支管理;负责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税务、社保、统计、审计、租金收取、对外财务交流工作。
(十一)医学鉴定部
负责组织、实施广东省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技术鉴定和医疗侵权责任鉴定工作。
(十二)卫生人才考评部
承担我省卫生人事制度改革研究、卫生专业人才培养与服务工作;承担我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事务性工作;承担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广东考区考务管理工作;承担我省医学科研基金课题申报、评审等事务性工作;承办卫生人才测评、资格考评及相关部门(机构)委托的人才开发培训工作。
(十三)党委办公室(纪检室)
负责中心党委日常工作;负责中心纪检工作。
(十四)医学创新与转化部
推动我省临床医学研究和转化应用;承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的医学科技成果创新与转化业务;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专科分会管理规定
根据《广东省医学会章程》关于设立专科分会的规定,为规范专科分会的组建、换届和日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一、专科分会的性质
(一)专科分会是广东省医学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不另订章程。
(二)专科分会是广东省医学会会员中为促进和提高医学学术水平,自愿组织和参加的学术性组织。
二、专科分会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广东省医学会的学术活动总体计划,制定本专科分会的学术活动及工作计划。
(二)组织本专科分会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
(三)组织本学科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工作和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
(四)组织评议、审定与推荐本专业学科有关的学术论文、科普作品、优良医药、器械产品。
(五)组织编辑出版专科医学杂志。
(六)掌握本学科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七)承接广东省医学会委托的各类专业技术鉴定、评估和评审工作。
(八)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工作。
(九)发现和推荐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十)指导省内各地市分会有关专业学术活动,沟通与有关专科分会之间的业务联系。
(十一)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收集、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十二)定期向广东省医学会汇报广东医学科技动态和专科分会建设情况。
(十三)专科分会每年必须举行一次全省性学术交流活动。
(十四)专科分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议。
三、申请成立专科分会的条件
凡申请成立专科分会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其专业已形成专门学科,建立专科分会后,其工作任务不与其他专科分会重复。
(二)有一定数量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同层次的专业人员,并有学术上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科技骨干力量。
(三)具有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活动和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及有关资料的能力。
四、专科分会的产生办法和注意事项
(一)申请成立专科分会,须由三家广东省医学会单位会员医院、至少三名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且年龄不超过58岁的专家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专科分会方案,说明成立分会的目的、任务、活动范围、活动内容、本学科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以及现有专业队伍情况。向广东省医学会提出报告(并填写新建专科分会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广东省医学会接到申请报告后,在征求相关专科分会意见基础上,经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审议认为条件已具备方提交广东省医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经审批同意组建的专科分会由广东省医学会正式行文批复。广东省医学会秘书长、学会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与发起人共同组成筹备组(成员以5~7人为宜),提出全省委员的建议名单。
(四)自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专科分会之日起,应在半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否则即自动取消成立资格。
(五)专科分会成立后,即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专科分会的设置和任期
(一)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委员总数以43人左右为宜,对于学科发展比较成熟,专业队伍庞大的专科分会,可酌情增加委员人数,但最多不超过63人。
(二)委员会选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6人、常务委员13~21人,常务委员人数不能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专科分会设秘书1~2名, 原则上在主任委员单位产生(可由有组织能力的常委或委员兼任),在正、副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四)专科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满后的专科分会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如符合专科分会委员条件,可重新推荐为新一届专科分会委员,但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比例不应少于三分之一。主任委员原则上任期一届,如专科分会坚持推荐连任,需经广东省医学会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同意。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
六、专科分会改选办法和注意事项
(一)专科分会的改选,在省医学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代表常务理事会组织实施。
(二)由省医学会秘书长、医学会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本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筹备组,提出改选推荐意见。
(三)本届常委会根据筹备组推荐意见,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下届委员会委员的推荐方案,包括委员人数、名额分配及其比例等。
(四)根据筹备组的推荐方案,由广东省医学会通知有关单位、各市医学会,推选出委员人选。
(五)以书面形式征求本届常委对下届常委、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的推荐人选。
(六)根据收到的常委书面意见,由筹备组推荐下届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人选。
(七)根据筹备组推荐的下届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人选名单,提交广东省医学会会长、秘书长办公会通过后作为下一届候选人名单,交新一届委员会等额选举。
(八)新产生的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广东省医学会颁发证书。并将选举结果书面通知各市医学会及各委员单位。
七、专科分会委员、常务委员条件
(一)必须是广东省医学会会员;
(二)遵守广东省医学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维护医学会声誉,热爱、支持学会工作;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学风正派,学术水平较高,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新增选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8岁,委员任职年龄一般最高不超过65岁。
八、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条件:
(一)必须是专科分会常务委员;
(二)在委员中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声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团结人,有开拓精神,热心学会工作,一般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
(三)一般是学科带头人或科室主任。
(四)新增选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职年龄一般最高不超过65岁。
九、专科分会中青年委员的设定
(一)中青年委员必须是广东省医学会会员;年龄在45岁以下;学风正派,团结同行,热心学会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或突出成绩的优秀中青年学者。
(二)中青年委员的推选与专科分会换届一并进行,任期同步。
(三)中青年委员不占专科分会委员名额,人数不超过10人。
(四)中青年委员有权参加专科分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但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年龄超过45周岁或长期出国未归者,其中青年委员资格自然取消。
十、专科分会的名誉职务
本届卸任的正、副主任委员由广东省医学会和新任主任委员推荐,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分别担任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任期一届,由广东省医学会颁发证书。
十一、专科分会的经费管理
(一)专科分会的经费来源,主要从学术活动的节余部分与广东省医学会按专科分会六、省医学会四的比例分成后获得。
(二)专科分会设专帐,由广东省医学会统一管理,专科分会需要时可随时提取。专帐上的经费不受时间限制,当年结余经费转入下年度使用,本届结余经费转入下届使用。
(三)专科分会日常各项合理开支需专科分会主委或其指定的副主委批准,并经广东省医学会专科分会分管人员核实用途确认合理后方可开支。
十二、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委员的推荐
广东省医学会专科分会委员到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任职的,由相对应的或相关的专科分会常委会民主推荐并由广东省医学会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上报。主任委员为当然的中华医学会委员候选人。
十三、专科分会专业学组管理
(一)专业学组的性质
专业学组是各专科分会组建和领导下的学术活动小组,执行广东省医学会及专科分会有关规定和决议。专业学组不另定章程,不另刻制印章,统一名称为“广东省医学会**学分会**学组”。
(二)专业学组的主要任务
1、制订本专业学组的学术活动计划,并一式二份报专科分会和广东省医学会学术会务部。
2、在专科分会领导下组织本学组的国内外学术活动。
3、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学术动态,及时向专科分会提出学术交流的设想。
4、参与推荐优秀人才、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等工作。
(三)专业学组的组建
1、专业学组的设置和组建,需由来自3家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至少3名副高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55岁的专家作为发起人向分会提出申请,由专科分会常委会研究决定。成立专业学组的,名单报省医学会备案,并在有关会议上公布。
2、专业学组设组长1人(由专科分会常务委员兼任),副组长1~2人,秘书1人,成员总数一般不超过11人,如专业队伍庞大可酌情增至15---17人。
3、专科分会换届后三个月内,均应对专业学组重新研究,并将结果上报省医学会备案。
(四)专业学组的日常管理
1、专业学组活动计划,须经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并列入广东省医学会年度计划后方可实施,应以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的名义组织有关学术活动。
2、开展学术活动的经费由广东省医学会统一管理,专业学组不得设立专帐,结余经费按省医学会有关规定办理。专科分会和专业学组所得的经费如何划分,由其自行商定。经费使用须经主委同意并签字。
十四、专科分会印章使用和管理
(一)专科分会的印章,由省医学会按有关规定统一刻制。
(二)专科分会的印章只能用于向广东省医学会常务理事会报送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各种会议纪要以及工作联系等事宜;向本专科分会的委员和所属的专业学组发送会议通知及日常业务联系;向本专科学会所属的专业学组领导成员发聘书;与其它专科分会的业务联系。
(三)专科分会的印章由省医学会统一保管。
(四)使用印章须经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五)盖章后应登记留底,行文原稿要归档保存,以备查考。
(六)如专科分会名称变更,应将原印章销毁,并重新刻制。
十五、注意事项
1、凡属广东省医学会的专科分会,不得再挂靠或隶属其它一级学会(协会)。专科分会正、副主任委员不得兼任其他一级学会(协会)同类型专科分会的正、副主任委员职务。不再兼任本学会其他专科分会正、副主委职务;常务委员和委员的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专科分会(包括在其他学会的任职)。驻穗中央机构所属医院、部队医疗机构、省属医院在省医学会专科分会担任正、副主任委员的,原则上不得在市一级学会专科分会兼任正、副主委。
2、专科分会的换届工作原则上必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前完成,专科分会主任委员是省医学会的理事候选人。
3、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科分会工作半年以上者,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如主任委员未指定代理人的,由省医学会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工作。委员会其他成员应故空缺时可随时增补。
4、专科分会完成组建或改选后,应尽快组织全体委员学习《广东省医学会章程》及《广东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并制定新一届分会工作实施细则、工作制度和考评办法。
5、专科分会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重大问题、年度计划等都要经过专科分会常委会研究决定。
十六、处罚
(一)凡一年不按时报送年度学术活动计划的,不组织全省性专科学术交流活动的,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不按时报送年度学术活动计划的,不组织全省性专科学术交流活动的,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组织调整或提前改选。
(二)对于连续三次无故缺席专科分会委员会议或常委会议的成员,经常委会讨论通过,作自动离职处理,报省医学会备案。
(三)凡有严重医疗事故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罚的以及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处罚的,一律撤消其在医学会的任职。
本办法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执行。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医学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Medical Association ,缩写GDMA。
第二条 广东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广东省医学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专业技术水平的普及与提高,促进医学人才队伍的成长与进步。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第四条 本会办会方针: 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和我省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尊重患者和受试者,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队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广东省卫生厅,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管理;本会是中华医学会单位会员,接受中华医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会址:广州市惠福西路进步里2号,邮政编码:51018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医学学术交流,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组织省内外、国内外重要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开展医学信息收集、加工、利用及文献查新等咨询服务。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卫生志书、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医学科学技术知识。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四、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医学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开展“广东省医学学术直通车”下基层学术活动,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
五、多渠道募集学术发展专项资金,开展医务人员业务培训、临床科研、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活动。
六、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审与评价、医学临床应用技术的准入评估以及专科医师培养与认证等工作,制造并推广医学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职业病鉴定、医疗损害鉴定等医学相关的鉴定工作。
八、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和学会工作人员。
九、开展医药卫生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十、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良好的服务。
十一、开展学风和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工作,促进行业自律。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新增医疗项目评审、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及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类别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个人会员类别为普通会员、专科会员、专家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九条 各类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 个人会员
(一)普通会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高等医、药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药师以上职称;
2、从事与医药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职称;
3、科学技术其它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
(二)专科会员
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三)专家会员
取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热心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
(四)名誉会员
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著名医学专家或非医学界专家和知名人士。
二、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等机构以及医药、医械等企业单位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
第十条 入会程序
普通会员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报学术管理与组织管理部审批。
专科会员、专家会员经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所在专科分会审核,报学术管理与组织管理部审批。
名誉会员由专科分会常务委员会或本会学术管理与组织管理部推荐,报本会秘书长审核,会长批准。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报本会秘书长审核,会长批准。
港、澳、台地区及外籍人员要求加入本会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普通会员、专科会员
(一)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享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省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可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及出国进修;
4、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5、享有退会的自由。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委托工作任务;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参加本会组织有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4、按规定每年按时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专家会员
(一)权利
1、除享有普通会员的权利外,还可优先被推选为本会各专科分会委员、专业学组成员、青年委员的权利。可优先推荐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委员;
2、优先推荐为本会承担的医学鉴定、医学科技成果评审评奖等工作的评审专家。
(二)义务
1、除履行普通会员的义务外。还应参与本会组织的有关卫生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2、参加科普宣传、义诊等公益活动。
3、参加本会有关医学鉴定、医疗技术、项目、成果等评审工作。
三、名誉会员
(一)权利
享有对本会工作建议权。
(二)义务
应邀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广东省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四、单位会员
(一)权利
1、单位会员中全部符合普通会员条件的医务人员,可免费注册成为普通会员;
2、对本会工作享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4、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和信息;
5、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
6、推荐本单位优秀的学科带头人参加本会的专科分会工作;
7、优先享受广东医学数字图书馆的医学资源和专业信息服务。
(二)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每年按时交纳单位会费即单位统一代收、缴纳本单位医务人员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须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会费:
1、医疗单位的单位会员:根据会员单位具体情况(医院等级、住院床位数、在我会任职情况等)核定其缴纳金额。三级医疗机构6-8万元/年(其中副会长单位8万元、常务理事单位7万元、其余三级医疗机构6万元,以最高任职为标准);二级医疗机构 2-4万元/年(400张以上床位每年交4万元;300-399张床位每年交3万元;其它二级医疗机构每年交2万元);民营医院及其它类型医疗机构参考上述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2、企业及其它单位的单位会员:5万元/年 。
二、个人会员:
1、普通会员:每人100元/年(单位会员中的普通会员,不再另外交费)。
2、专科会员:每人200元/年 。
3、专家会员:每人300元/年。
4、名誉会员免会费。
三、遵照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大会责成常务理事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各类会员证书(会员卡)均由本会统一印制。会员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卡)。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科分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会员卡)。对其它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须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类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较高的医学专业知识,在医疗卫生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副会长从在职干部中产生,任职时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一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本会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发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或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副秘书长须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签发本会工作文件;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届会长卸任后,可推举为下届名誉会长。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顾问。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不再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由本会聘为顾问。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其正式名称为“广东省医学会××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订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有关单位或团体按本会有关规定推荐,经会长(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后组成委员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主任委员任期一届,卸任的主任委员可任新一届委员会的前任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本会审核后交全体委员会等额或差额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本会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均参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捐赠;
三、有关行政部门拨款;
四、医疗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的资助;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本会学术发展基金募集的资金;
七、与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合作的合法收入;
八、利息;
九、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用于日常活动开支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三、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四、本会更换法人代表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意见,须经本会理事会同意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15日内呈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其同意后报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到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有会徽、会歌、会旗。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会2013年 9月5日第八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广东省医学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现任领导
会长:姚志彬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20 10:06
目录
概述
发展历史
机构设置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