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材料研究学会
2001年广东省成立的社团组织
广东省材料研究学会是成立于2001年11月26日的社团组织,设有七个专业委员会:有机高分子材料及其应用专业委员会、精细化工材料及其应用专业委员会、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其应用专业委员会、金属材料及其应用专业委员会、光电材料及其应用专业委员会、纳米材料及其应用专业委员会、能源与生态环境材料及其应用委员会;三个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科技交流及科技咨询工作委员会、科普工作委员会;设有秘书处作为学会办事机构。
学会简介
地 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左209室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是:广东省材料研究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 GUANGDONG MATERIALS RESEARCH SOCIETY,缩写为(GDMR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广东省内跨行业、跨学科、不同经济成分的从事材料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非营利性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本省材料领域内的科技工作者和单位,广泛联合、组织协作、集思广益大力促进新材料的发展,改造传统产业,加速全省新材料推广应用技术的腾飞,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他们的呼声和合法权益,推动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力争做出良好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注册地址是广东省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209室 邮编:510030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一、本会的专业范围主要指的是材料学科,内容包括纳米材料、生物医用材料、生态环境及能源材料、特种工程塑料与合金、功能高分子材料、光电子信息材料、先进金属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包括先进陶瓷材料等)、新型建筑材料等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业务活动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组织进行省内、国内材料及其应用领域的学术交流、市场信息交流;
二 为发展材料及其应用技术和产业的要求,本学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委托的项目咨询、项目评估及成果鉴定等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根据单位会员业务发展的需要,学会组织有关专家经论证向会员单位推荐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并指导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审批。
三 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外及港澳台材料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和学术团体的友好往来和联系;
四 开展学术论文、科技成果评选活动,表彰优秀科技工作者;发现、推荐和培养材料及其应用领域的人才,组织开展科普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 组织材料及新产品的展览活动;
六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七 编辑出版和非营利性销售涉及材料及其应用领域的科技出版物;
八 接受国内外个人和团体的设备和资金的捐助等;
九 组织实施材料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个人会员:
具有或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并从事材料领域工作三年以上,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
获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企业家。
五 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并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单位会员必须有5名以上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个人会员:个人入会须本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后,由本会统一发给会员证。
二 团体会员:由该单位提出申请,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发给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的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获得本会的有关技术资料、市场信息;
六 团体会员有权要求本会给予专题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市场信息服务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等;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和提供有关资料;
四 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五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必须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2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一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 由于工作需要,增设名誉理事长、专业顾问职位。名誉理事长人数不超过3名。名誉理事长、专业顾问由学术造诣深,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担任,并由当届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是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工作、专业委员会和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委员会、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至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和罢免,其中1人出任监事会主席。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同步。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常务理事会、秘书长、正副理事长执行本会章程的情况和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的情况;当学会正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会、理事、秘书长执行职务时的行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学会章程、损害学会利益时,对其进行监督,并要求予以纠正,并提请常务理事会作出裁处。
二 检查监督秘书处和各工作委员会落实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三 检查监督学会财务执行情况,核对提交常务理事会的财务报告和经费使用与分配报告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学会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四 监事会可以派出代表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和有关单位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业务主管单位和支持单位拨款;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07年 1 月 1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东省材料研究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0-31 17:50
目录
概述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