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湖南邵阳商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Hunan Shaoyang Chamber of Commerce , 英文缩写为GHSCC。 本商会是由湖南省邵阳籍经商人士在广东省投资兴办,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省际(或市际)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广东省民政厅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商会领导
执行会长:李重周、容海军、赵雅萍、尹湘赞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湖南邵阳商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Hunan ShaoyangChamber of Commerce , 英文缩写为GHSCC。(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商会是由湖南省邵阳籍经商人士在广东省投资兴办,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省际(或市际)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引导在广东邵商企业守法经营,树立良好的邵商形象,打造邵商品牌。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和促进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广东省民政厅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本会八个发起单位委托赵志刚为本会注验资款人民币五万元。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本会的会址:广州市三育路东山宾馆三号楼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在粤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贸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七)加强与全国各地邵阳商会、专家顾问组联谊交流,打造全国邵阳商会、专家顾问组、天下邵商交流合作的大平台。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构成:本会会员主要为企业会员,会员企业须为湖南省邵阳籍人士在广东省投资兴办,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具备一定经济条件且从事正当职业的自由职业者、具有专业技能的专业人士,以及上一定规模的公司高管人员都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团体会员、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如异地商会自愿加入本会的,应以团体会员加入,各项会议的表决权按其加入商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且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的企业会员;
(四)具备一定经济条件,从事正当职业的自由职业者;
(五)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专业人士;
(六)自觉遵守本会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长审核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五)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会员可以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本会名誉职务: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选聘的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必须是德高望重品质优秀的知名人士。
第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常务副会长单位首次缴纳会费十万元;以后每年交五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首次缴纳会费五万元;以后每年交二万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首次缴纳会费一万元;以后每年交二千元。
(四)理事单位首次缴纳会费五千元;以后每年交一千元。
(五)会员单位首次缴纳会费一仟元;以后每年交五百元。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会员除名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全体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产生方式: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比例的二分之一;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等。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商会章程;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有关终止事宜。
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得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四条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下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的产生方式: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日常决策工作。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人选,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向全体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或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长或其委派的监事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的有效性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任监事的除外)、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三条 商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五条商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三年(每届不得超过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受发起人委托执行会长赵志刚为商会本届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内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委托执行会长代行会长职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受会长委托时,代表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均应协助会长、执行会长的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或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条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
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届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理事公告,并经理事会追认。
第四十二条本会届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执行会长的,会长、执行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执行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执行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执行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会长、执行会长(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商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如有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全额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深刻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三条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印章管理 商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五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七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八条 商会面向商会会员及会员以外的对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九条 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其中必须载明: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六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5月27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功能
1、商会给会员单位颁发牌匾、聘书、会员证书,会员通讯录,报邵阳市人民政府备案存档。
2、编辑出版《南粤邵商》特刊,收录常务副会长以上单位企业简介,个人事迹,赠送邵阳市委、市政府、所在县、乡镇有关部门及有关商会,以加深了解,扩大交流层面。
3、每个副会长以上单位赠送邵阳日报一份,了解家乡发展情况。推荐会员单位接受广东及家乡报刊、杂志、电视台的采访,摘送有关商会会员单位报道的报刊、杂志、影像等资料,弘扬会员事迹。
4、可为本会会员采写人物传记、企业故事、编辑出版丛书、画册及电子音像制品。提供给广东、邵阳和全国各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台使用,扩大影响面。
5、向会员提供由本会主办的会刊《南粤邵商》,为会员提供各种经济信息;推介会员单位的经验和产品。
6、在商会网站上为会员单位作企业形象宣传链接会员单位企业网站。
7、依托在粤邵阳籍优秀人才为会员单位提供人力资源、律师、会计事务、资产评估等服务,可代办或协助办理各种证照的申请、年审,咨询等事宜;协助解决子女上学、就业及家庭困难等问题。
8、向国家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全国工商联及时反映商会企业的困难、意见和要求,推介品牌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可调动本会集体资源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9、可邀请担任本会顾问、专家的领导和一些有成就的经济学家与本会理事座谈对话,或为企业培训骨干;为本会会员企业作诊断或发展策划;为会员提供与国内外洽谈投资、交易等合作项目的平台;副会长单位将享受优先安排高层领导、高级专家的参观和独家座谈。
10、可有效协助本会的会员企业向中外银行申请贷款。
11、受本会委托出席相关的高层活动。
12、组织会员进行境内外商务考察、洽谈项目等活动。
13、为民营企业资本运营(上市、项目融资、兼并等)提供有效的咨询协助。
14、为企业招标、投标进行融资、咨询、沟通联络等服务。
15、筹建商会沙龙,供会员联谊交流、洽谈合作,并邀请有关领导、专家进行咨询。此项目拟轮流在副会长以上单位内举办,以扩大企业的影响力及增加各企业间的近距离接触的机会。
商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引导在广东邵商企业守法经营,树立良好的邵商形象,打造邵商品牌。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和促进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