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联网协会
广东省的非营利性民间社团组织
广东省物联网协会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民间社团组织,是服务于企业和政府的行业性机构,也是国内首家省级物联网行业协会。
协会简介
协会凝聚了一批志在推动物联网产业发展的行业代表和专业人士,接受广东省发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科技厅等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专注于为物联网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市场推广、品牌策划、技术服务、投融资、会展等全方位服务,以提高广东物联网企业的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构建规模完善的物联网产业链,促进广东物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
协会口号
智慧广东,物联全球
协会宗旨
平等互信,交流协作,务实创新,互惠共赢
协会职能
行业协调,行业服务,行业规范,行业自律
主要任务
1、建立和促进物联网企业之间相互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环境和机制。
2、积极开展面向行业的产品分析、产业研究,积极开展物联网领域的资讯研究,对物联网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3、协助企业制订相关技术标准,扶植企业标准,推广企业标准,协助有条件的物联网企业标准变为行业标准。
4、举办行业信息交流、研讨、会展、服务等活动,积极开展信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人才服务等工作。
5、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维权活动,保护国内各企业的专利、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
6、建立网站和宣传渠道,加强企业信息交换,扩大企业品牌推广,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授权开展的相关事项。
协会章程
广东省物联网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物联网协会,英文名称为Internet of Things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缩写为ITAG。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内从事物联网研发、生产制造、教育培训、咨询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民间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凝聚广东省物联网企业的力量,整合优质资源,推动开展物联网的信息、市场、品牌、产品、技术、投融资、会展、咨询等业务,专注于为物联网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提高物联网企业的整体研发能力,加强物联网领域的广泛合作,扩大物联网产品市场的占有率,进一步加强交流合作,推动物联网产业发展,打造物联网领域企业的集团军,构建规模完善的产业链。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接受相关科技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广园快速路551号广之旅大厦首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和促进企业之间相互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环境和机制;
(二)为中小物联网企业提供投融资业务,组织和协调协会内企业自筹资金,相互协作,共谋发展;
(三)积极开展的面向行业的产品分析、产业研究,积极开展物联网领域的资讯研究,对物联网企业提供咨询业务。
(四)组织企业之间的合作,协调推动物联网企业的技术和产品走向世界,提升企业在物联网领域的研究开发、生产制造的整体水平。
(五)协助企业制订产业发展所需的相关技术标准,扶植企业标准、推广企业标准、协助有条件的物联网企业标准变为行业标准。
(六)举办行业的信息交流,研讨、会展、服务等项活动,积极开展信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人才服务等项工作。
(七)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维权活动,保护国内各企业的专利、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
(八)建立网站和宣传渠道,加强企业信息交换,扩大企业品牌推广;
(九)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授权开展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接收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团体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的条件
1.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科技教育机构或学术团体,且具有一定的规模,在本行业、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2.有加入协会的意愿,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个人会员的条件
1.具有合法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且在本行业、专业领域有一定的专长或影响;
2.有加入协会的意愿,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万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8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最新修订时间:2022-09-24 13:49
目录
概述
协会简介
协会口号
协会宗旨
协会职能
主要任务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