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是经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接受省内和境外资金、物资、实物资产及知识产权的捐赠,对全省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给予资助的公募性基金会。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是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是广东省成立最早也是唯一的省级公募性环保基金会。
建设宗旨
保护自然环境与资源,促进人类与自然和诣共处,实现人类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主要职责
唤起公众意识、动员公众参与、倡导生态文明。以环保事业为己任,通过广泛联络国内外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吸引呼吁各界有识之士参与和支持环保事业,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筹集环保资金,为广东的环保事业做作了积极的贡献。 基金会围绕政府的环保中心工作,组织开展了红树林湿地保护、东江水源水质保护、海洋濒危物种保护和广东省环保志愿者行动周等大型环保公益活动和环保志愿服务活动;在政策性公益项目上,联系相关企业开展了污水污泥处理、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厨余废弃物处理处置、农村环保节能减排以及新兴环保技术等公益性工程服务项目。 基金会还设立了防治白色污染专项基金、宣传教育专项基金以及低碳创业就业专项基金。并针对突出的环境民生问题,逐步开展公益维权服务活动。
组织机构
组织结构示意图
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分为以下几个部门:
委员会
秘书处
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顾问
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法律事务委员会
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专家委员会
广东省环保志愿者指导委员会
《环保公益基金》杂志社
理事成员
荣誉理事长
理 事 长
陈坚
常务副理事长
袁 征
副 理 事 长
郝元文 黄三和 李子森 邓少林 温耀深 刘宇兵
荣誉副理事长
区岳州 姚振华 黄治洵 朱英杰
秘 书 长
袁 征(兼)
副 秘 书 长
陈向阳
理 事
陈坚 袁征 郝元文 黄三和 李子森 邓少林 陈向阳 刘奕玲
许财 黄志刚 刘宇兵 刘嘉焯 温耀深 汤运强 周新民 祝光富
潘远来 陈先铸
监 事
李国兆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oundation,缩写为GEPF。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广东省内。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支持广东省环境保护事业,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社会募集和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位于广州市黄埔大道西868号跑马地花园凯阅阁2605房,邮政编码:510627。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第七条本基金会开展重大募捐、资助、投资、涉外活动和设立专项基金时,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设立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及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本基金会接受日常性捐赠的信息,在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接受重大捐赠的信息,在收到捐赠款物后即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九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依法向社会募捐,或通过公益活动募集资金;接受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组织、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
(二) 依法依规,采取购买有价证券、投资等资金管理方式,使资金保值、增值;
(三)资助环境保护活动的开展;
(四)资助有特殊作用的
环境保护工程项目、优质产品、仪器的研发;资助开展环境法律与环保知识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人才培训和学术交流;
(五)资助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及区域间的合作与交流;
(六)奖励对环保事业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七)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开展环保公益资助项目;
(八)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和授权委托事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本基金会由17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环境保护公益事业;
(三)有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八)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九)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二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指导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
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指导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并获得过半数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三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基金会业务、日常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与决策不当致使本会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时,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提议理事为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理事会会议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以及本会的分立、合并;
(五)其他需要基金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在理事会议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理事长可不定期召集理事长工作会议。
理事长工作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
理事长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召集和提议召开全体理事会议;
2、检查理事会决议决策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3、代表审议本会签署的重要活动和文件;
4、听取秘书处日常工作汇报;
5、讨论决定提交理事会议审议的重大事宜。
召集理事长工作会议应在会议前五天通知会议人员,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程。
第十八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一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为
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环境保护活动的开展;
(二)资助有特殊作用的
环境保护工程项目、优质产品、仪器的研发;资助开展环境法律与环保知识的宣传教育、人才培训和学术交流;
(三)资助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及区域间的合作与交流;
(四)奖励对环保事业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五)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开展环保公益资助项目。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募捐筹款活动;
(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两个以上市(地)政府参与组织的公益活动。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14年5月12日 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4年5月12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