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产服务业促进会
广东省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广东省生产服务业促进会成立于2011年6月,由广东省内各种经济性质的生产服务企业以及有关联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热爱本行业的企业家、专家和学者自愿组成,具有法人地位,不受经济类型限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发展历史
广东省生产服务业促进会成立于2011年6月,由广东省内各种经济性质的生产服务企业以及有关联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热爱本行业的企业家、专家和学者自愿组成,具有法人地位,不受经济类型限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2012年10月成立广东省生产服务业促进会分支机构—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联盟。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业务受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
本会积极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全省生产服务业的服务,建立、完善和巩固生产服务业社会服务体系,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模式,加强与先进企业的交流合作,不断提升生产服务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推动我省现代生产服务业持续、健康、规范、快速发展。
组织章程
(第一届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生产服务业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Producer Services Council”。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搭建生产服务业间沟通交流的平台,建立一个高效的生产服务业体系,推动广东省生产服务业工作上水平是促进会的宗旨。
第四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业务受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02号汇德大厦1812-181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搜集和整理本行业基础资料,发布本行业发展动态。对本行业发展战略、体制改革、技术进步等情况进行调研,针对存在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措施。
(二)维护本行业中所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通过各种方式向权威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协调、促进本行业之间,本行业企业之间的合作、发展和提升。
(三)推进本行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挥促进会公共服务机构的优势,整合各项资源,积极参与或牵头生产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产业和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推进生产服务业行业标准的制订与修订,加强宣传和推广生产服务业行业最新装备、信息技术成果。
(四)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组织举办各种形式和类型的学术讨论会、报告会,发布会、交流互访等活动,加强广东生产服务企业与国内外相关企业的交流与合作,推广各地先进经验和成果,促进先进管理理念、技术的普及和应用。
(五)提供及时的行业资讯服务。收集整理有关生产服务业相关产业信息资料,向会员单位传递信息,开展各种咨询服务;分析行业动态,定期进行行业信息发布,指导生产服务企业的经营活动。撰写生产服务业年度发展报告。搭建行业交流平台,为政府决策和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和个性化的资讯服务;
(六)加强行业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协助提升行业企业竞争力和服务水平。引进国际先进理念,整合广东省内各种教育培训资源,以适合市场需求为导向,为企业提供专业知识培训以及职业技能鉴定,提升广东省生产服务业整体水平和能力。
(七)引导行业企业规范发展。组织法律专家,为会员提供法律法规咨询和顾问服务,调解会员间经济纠纷,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企业自律,引导行业企业规范、快速发展。
(八)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和接受会员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凡依法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服务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出席会议的正式代表。
(三)凡热心为生产服务企业服务的企业家、专家、学者,以及具有为企业服务的某方面实际经验或某方面专长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入会。由本会会员介绍,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四)凡为生产服务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国际友好人士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及长期从事生产服务业发展工作,成绩显著,德高望重的企业家、离退休干部、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缴交会费。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常设机构讨论通过后,批准入会;
(四)由秘书处代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书刊、信息资料及业务咨询、人才培训等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提出批评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自行停产、破产或依法注销的,应办理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本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议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及其常设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请名誉顾问、名誉会长;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退会和除名,表扬优秀会员及其他有关事宜;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增选或罢免个别理事、常务理事;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会的事业,在本会涉及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懂经营、会管理,并有多年的生产服务业工作经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两届(不含两届)以上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暂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必要时,可委托副会长、秘书长召集、主持;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聘请理事会名誉职务;
(五)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促进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促进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会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常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会员权益维护委员会、纪律委员会等专门机构,专门机构可聘请专家、专业人仕担任顾问。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6-12 15:23
目录
概述
发展历史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