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会
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会于1986年10月29日经原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成立,原名为“广东省工业产权研究会”,1993年经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更名为“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会”,是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业务上受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指导,监督管理部门为广东省民政厅,会员由全省从事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广大知识产权工作者,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和交流,致力于正确运用和改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种制度,为促进创新型广东的建设和经济、产业发展以及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Society,英文缩写:GIPS。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省从事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广大知识产权工作者,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和交流,致力于正确运用和改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种制度,为促进创新型广东的建设和经济、产业发展以及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大院58号楼6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理论研究,根据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对知识产权发展的战略需求,围绕知识产权热点、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学术活动,为我省制定知识产权方针、政策提供咨询意见;
(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编辑出版宣传刊物,汇聚知识产权研究成果,介绍知识产权运用的创新模式,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和讲座,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三)根据我省知识产权工作的战略重点,承接政府职能转变而委托、转移、购买的各项工作和服务;
(四)维护发明创造者、知识产权所有者和知识产权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深入研究在知识产权维权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建设;
(五)开展国(境)内外民间交流合作,帮助企事业优化知识产权战略,提高知识产权涉外应对和维权能力;
(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通讯会员和名誉会员。
个人会员是指从事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立法、司法、教学、研究以及相关知识产权工作,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个人。
团体会员是指知识产权管理、司法、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通讯会员是指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与本会有友好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和国内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知名人士。
名誉会员是指对广东省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组织与本会有关的知识产权学术交流活动的中外籍专家、学者。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于知识产权学术研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名誉会员除外);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名誉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名誉会员可不受上款限制。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包括: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除第(三)款之外的各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但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群众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副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副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受理事长指派、委托,代表本会进行的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提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会章程.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09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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