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等)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是广东省科技厅组织制定并于2021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细则。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等)项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科教〔2020〕150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201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省基金项目是指省自然科学基金、省联合基金等,及其他参照省基金管理的专项资金所资助的项目。
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项目不适用于本细则,按照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科技厅是省基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省基金项目管理。
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是省基金项目管理机构,受省科技厅委托,负责项目的指南编制与发布、申请受理、评审立项、执行管理、结题验收、绩效评价及监督等全流程管理。
省基金项目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与管理本单位省基金项目的申请、审核、实施、变更、验收等工作。依托单位应具备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能力及基金项目管理条件,并完成注册程序。
项目申请人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申报,以及项目获资助后开展项目实施、变更与验收等工作。
建立省联合基金协调机制,由省科技厅、其他出资主体和省基金委共同参与管理,负责商议研究项目申报指南、资助计划等重大事项。其他出资主体负责提出指南建议,参与制定年度计划、编制项目指南、协助过程管理、讨论评审结果等。
第四条 省基金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立项、执行变更、验收结题等全过程原则上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实行线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