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空间结构学会于1994年6月19日成立,是我国第一家省级空间结构法人社团。由于钢结构具有三大核心价值:最轻的结构、最短的工期和最好的延性,以及设计与施工的高科技特性,钢结构工程越来越多,钢结构行业设计与施工(制造、安装)的形势越来越好。
学会概况
通过16年的不懈努力,学会会员迅速发展壮大,由成立初38人,发展到现在1560余人,其中理事83人,来源于我省乃至全国设计、施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材料、政府部门等行业专家、企业高管,具有人才密集的优势;学会现有58家单位理事,主要为我省乃至全国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企业(中建钢构、广船国际、珠江钢管、启光集团、阳光钢构、华美板材、华宇钢构、协力钢构、丰源钢构、江苏沪宁、浙江精工、东南网架、杭萧钢构、河北巨力索具、北京江河、三鑫、坚朗等),阵容强大。
广东省建设厅陈英松副厅长指出:“广东省空间结构学会是省级法人社团,拥有很多钢结构理论扎实、工程实践经验丰富的资深学者和专家,具有人才密集的优势。随着政府机构职能转变,学会、协会和商会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地位和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广东省空间结构学会有能力也有义务把我省钢结构企业联合起来,以引导企业科技创新为工作重点,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引领钢结构行业潮流”。
在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在省科协、省建设厅的指导下,在全体会员的大力支持下,学会团结奉献,开拓进取,为广东省钢结构行业的发展贡献力量,为高科技的空间结构事业取得更大成就而努力奋斗。
理事会
现任理事长:王仕统
王仕统,男,1937年7月1日出生,四川开江县人,
华南理工大学教授,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1960年重庆大学《工业与民用建筑结构专业》毕业,统一分配到华南理工大学从事教学、科研与设计。1966年下放华工大五七干校(广东省韶关地区枫湾公社),一年后抽调到广州空军后勤部筹建韶关山字背水泥厂,进行现场设计,并担任地盘总指挥,协调厂党委与广州空军后勤部工作。1972~1986年兼任建筑工程系工程结构试验室副主任、主任。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1989年入党。1994年6月19日力邀广东省建委总工程师傅泽南高工共同发起成立广东省空间结构学会。
几十年来,先后主讲本科生课12门:钢筋混凝土(RC)结构、钢结构、有限单元法(FEM)、结构分析计算机方法、弹性力学、RC高层建筑(Tall Building)、高耸结构(High Rise Structure)、结构塑性设计等。主讲4门硕士、博士生课:高等钢结构、大跨度空间结构理论与设计、结构稳定理论、结构抗震理论与设计等。在《建筑结构》、《
建筑结构学报》、《钢结构》、《空间结构》、《特种结构》和《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86篇(第1作者),提出结构设计的四五六观点——钢结构精心设计的四大步骤;衡量大跨度屋盖结构优劣的五个指标;正确处理结构设计中的六大关系。其中《衡量大跨度屋盖结构优劣的五个指标》,在董石麟院士主编的《空间结构》杂志2003年第1期上发表。
中国建设部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2003年8月,在上海宝山宾馆举办两个大型培训班(每班六天):《大跨度空间结构设计与计算》:主讲董石麟院士、王仕统教授、郭彦林教授、钱基宏研究员、甘明研究员。
《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主讲李国胜教授级高工、江万成院士、陈富生教授级高工、王仕统教授、傅学贻教授。
2004年-2005年,应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师共3000多人)和
深圳市勘察设计协会(注册师共600多人)的邀请,在10多期继续教育培训班上主讲《空间结构》。
2005年5月27日,中国工程院、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建筑学会邀请吴良镛院士、周干峙院士、谭庆琏理事长(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原建设部副部长)、江万成院士、方东平教授、吴学敏教授级高工、王仕统教授、蓝 天教授、李少甫教授、冯大斌研究员等10名专家,在中国科技会堂第39场工程科技论坛《我国大型建筑工程设计的发展方向》上作报告。我的报告是:《大跨度屋盖空间结构的概念设计与结构哲学:少费多用》
——以最小的结构提供最大的承载力的向量系统。
2007年7月22日在刘锡良教授主办的《第七届全国现代结构工程学术研讨会》上,首次提出《空间结构新分类、减少结构用钢量》。论文《简论空间结构的新分类》在董石麟院士主编的《空间结构》2008年第3期上发表。
主编或参编研究生、本科生教材和专著11本;获省、部级科研奖6项,负责设计大型RC高层结构、大跨度屋盖钢结构工程项目8项,中、小型RC结构、钢结构、张拉网架、网壳和高效
预应力混凝土(PC)工程项目120余项。
现任广东省空间结构学会理事长,中国建筑钢结构专家、中国钢结构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高效
预应力混凝土(PC)发展与推广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建设科技委结构与抗震专家委员会委员, 中国钢协结构稳定与疲劳分会理事,中国土木工程学会高耸结构委员会委员、广州建设交易中心评标专家、《钢结构》、《特种结构》编委、《钢结构与建筑业》主编等。
现主要研究方向:大跨度屋盖空间结构、高层全钢结构、高效预应力混凝土(PC)结构等。
联系方式:
广东省空间结构学会
联系人:冯小姐(秘书处)
地 址:广州五山华南理工大学土木系建工培训楼101室(7号楼旁)
邮编:510000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会名称:广东省空间结构学会(Guangdong Provincial Society for Spatial Structures,缩写GPSSS)。
第二条学会的性质
(一) 主要由广东省空间结构、钢结构有密切关系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二)主要由广东省内跨地区、跨部门和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全省空间结构、钢结构的学术性组织。
第三条学会的宗旨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三) 系企业和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四) 团结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促进高科技的繁荣和发展、普及和推广、人才的成长和提高、高科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提高我省空间结构、钢结构设计和施工的科技含量,迎接知识经济时代来临的种种挑战。
第五条学会会址设在广州五山:510640
华南理工大学(7号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科技进步;
(二) 普及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努力推广高科技;
(三) 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献策、科技发展战略,对我省空间结构、钢结构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政策建议;
(四) 举荐人才,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颁发优秀设计奖和优秀施工单位奖;
(五)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 进行科技咨询,举办符合学会宗旨的公益性事业和有偿服务活动;
(七) 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八) 主编《钢结构与建筑业》杂志,主办《钢结构之家》网站。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学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外藉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发展和推广空间结构、钢结构高新技术的新思维,有加入学会的愿望;
(二) 拥护学会的章程;
(三) 个人会员:应具有中级或相当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称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以上者或自学成才,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四) 单位会员:与空间结构、钢结构学科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设计、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五)外藉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友好,并愿意与我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六)荣誉会员:为空间结构、钢结构事业作出过贡献的学会历界已离任年龄超过65岁的理事和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参加学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 享用学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及专题研讨会等活动。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
(二) 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学会的合法利益;
(三) 努力为学会作贡献;
(四) 完成学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 按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缴费周期为每年的8-10月;
1、个人会员:普通会员200元/年;理事500元/年;常务理事800元/年;副理事长1000元/年;理事长1500元/年。
2、团体会员:普通会员800元/年;理事会员2000元/年;常务理事会员3000元/年,副理事长会员4000元/年;理事长会员6000元/年。
3、外籍会员:2000元/年。
4、凡承办一次学会年会或其它超过10万元(人民币)会议的单位可免交一人五年会费,承办理事会或其它超过5万元(人民币)会议的单位,可免交一人三年会费。
(六) 向学会及时反映情况,提供学会所需的各种有关资料;
(七) 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学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有关事宜;
(五) 决定学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十八条(一)、(三)、(五)~(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年,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对外代表学会承担民事权。
第二十九条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损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支;
(四) 政府资助;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公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学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授受与会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学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仪。
第四十二条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学会终止前,须在业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章程经2008年12月25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