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老字号协会由
广州市莲香楼、
广州酒家、广州潘高寿药业、广州采芝林药业、广州宝生园、广东省九江酒厂、中山咀香园食品、佛山冯了性药业、江门大有酱园、英德权祥凉茶、罗浮制药有限公司等11家从事商贸、医药、餐饮住宿、服务、生产加工、食品医药、文化等相关老字号企业自愿联合发起共同组建的非营利性、全省性的民间社会团体。
协会简介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团结广东省老字号企业,真诚为广东省老字号企业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广东老字号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方的合作交流、推动广东省老字号企业品牌的传承、延续、发展。
广东省老字号协会将秉承协会宗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保护和振兴发展老字号的方针政策,整合社会资源,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加强老字号保护和发展;保护老字号知识产权,挖掘老字号品牌文化价值,组织企业开展申报“中华老字号”品牌认定工作和广东省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提倡自律,规范老字号企业经营行为;深入开展老字号普查工作,收集整理老字号信息资料,建立老字号数据库;打造和搭建老字号公益信息服务平台,以广东老字号网站为载体,促进老字号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协助与发展;组织老字号企业开展
区域品牌营销活动,大力推广宣传广东老字号品牌形象,从而提升广东省老字号品牌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华路116号办公副楼708、710室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老字号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Time-honored Brands Association、缩写GTB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从事广东省广东商贸、医药、餐饮住宿、服务、生产加工、食品医药、文化等相关老字号企业自愿联合发起共同组建的非营利性、全省性的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团结广东省老字号企业,真诚为广东省老字号企业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广东老字号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方的合作交流、推动广东省老字号企业品牌的承传、延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广东省民政厅监督管理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设在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6号办公副楼37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更好地发挥老字号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广东省老字号企业文化发展,为老字号企业争取更多的政府支持与提供有效的服务,根据实际情况,省老字号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 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有关保护及振兴发展老字号的方针政策、承办政府有关委托事项;
(二) 代表老字号企业进行与外界的沟通、协调,整合社会资源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老字号知识产权;
(三) 挖掘老字号品牌文化价值,组织企业展开申报“中华老字号”品牌认定工作;
(四) 倡导自律,引导老字号企业规范经营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五)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老字号普查工作,收集整理老字号发展信息资料;
(六) 建立信息平台,建设出版专业刊物及网站,搭建信息交流平台,促进会员间的交流、沟通与合作;
(七) 开展咨询、培训,商务考察活动,为老字号企业培养人才,促进老字号企业提升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
(八) 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扶持老字号发展的政策建议,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九) 组织老字号企业开展整体营销活动、品牌形象及文化的推广、宣传;
(十) 引导老字号企业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开拓经营,改善管理,加快发展;
(十一) 联系国内外老字号组织,开展交流合作,组织和帮助会员开展国际、国内经济文化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广东省内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合法经营企业或团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一)各行业、各种所有制的老字号企业;
(二)其他与老字号相关的法人团体或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及会员标志牌。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三次(含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活动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结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宜;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会长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于每年5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机构事件
2020年10月,该组织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情形,违反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将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