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注册。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省级金银珠宝首饰业
社会团体。一九九九年成立,甄伟钢先生任本届会长。
商会简介
政府注册。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省级金银珠宝首饰业社会团体。一九九九年成立,甄伟钢先生任本届会长。
服务到位。传递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发布金银珠宝行情及信息,与政府相关部门关系良好,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开展行业自律活动,推荐行业区域品牌,为行业寻求发展商机。
联系广泛。与
中国宝玉石协会和
中国黄金协会,以及港澳各珠宝首饰社团联系密切,参与行业的各类大型活动,如政策咨询、高层峰会、展览等,在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
商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定为广东省金银首饰商会(英文:GUANGDONG GOLD & SILVER JEWELLERY ASSOCIATION 缩写:GGSJ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广东省金银首饰业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并经政府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会员、繁荣经济、互相合作、互相促进、发展行业优势为宗旨,促进会员与国内(含港、澳、台)以及国外经济纵横联系,并作为沟通与外部联系的渠道和密切同行之间、同政府有关部门的桥梁。
第四条 本会接受
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大德路199号三楼。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政府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教育、引导会员认真遵守;
(二)引导本行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在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行约、行规;协调同业以及与其他行业的关系,促进全行业共同发展;
(三)调查研究本行业的情况,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协调各方面关系,代表会员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业界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政策、立法、重大改革建议;
(四)促进同业间经营、业务、信息等交流、开展各种咨询,培训、商务洽谈、展览展销等活动、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开拓业务、促进商品流通、为本行业的发展出谋献策;
(五)根据行业指导部门各个时期的工作要求,积极组织会员贯彻实施;
(六)结合本行业特点,开展金银首饰真伪、成色鉴定业务;
(七)发展横向联系,加强同业间合作,促进地区之间商务交流、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拓展国际市场、推动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往来;
(八)组织会员开展多种联谊交流活动,增进同业间的团结协作。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凡在广东地区从事金银首饰行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行业协(商)会,经申请批准可加入本商会成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在本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
※必须要在工商部门批准登记开业的企业或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行业协(商)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 ※执行本会的决议※按规定交纳会费※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协助本会开展会务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800元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300元※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
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订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拟定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决定聘请有关人士担任荣誉职务;
(八)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十)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以上。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心商会工作,办事公道;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由专人担任,秘书长行使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订、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下,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
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年1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