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经2021年5月22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公布,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雷电灾害的活动。
第三条 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加强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逐步加大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投入。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组织做好雷电监测和预报预警、雷电易发区域划定、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教育、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御雷电灾害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防御雷电灾害技术,推动建立防御雷电灾害先进标准体系。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御雷电灾害标准化建设,组织做好防御雷电灾害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建设雷电科学实验场所,开展防御雷电灾害新技术研究。
第七条 防御雷电灾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
鼓励防御雷电灾害行业协会推动防御雷电灾害团体标准建设,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并参与防御雷电灾害活动,根据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做好应急准备,依法服从有关部门的指挥,开展自救互救。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类传播媒介向社会宣传普及防御雷电灾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防雷减灾意识和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将防御雷电灾害知识纳入有关课程或者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
风险预防与监测预警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地形、地质、地貌及雷电活动情况等因素,划定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及其他有条件区域应当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单独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由承担区域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鼓励建立雷电灾害保险制度。
鼓励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购买雷电灾害保险,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建设雷电监测网,完善雷电监测和预警系统,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
第十四条 雷电灾害性天气发生时,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防御指引或者标准规范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三章
雷电防护装置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农村地区的学校、候车亭、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以及雷电灾害风险等级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区和种养殖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和维护应当列入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按照相应职责承担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质量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同步编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文件,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项目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全面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通过审查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根据施工进度进行分项检测,出具检测意见,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进度对雷电防护装置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八条 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检测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标识,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资质证。
第二十条 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有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维护管理和委托检测。
鼓励采用新技术对雷电防护装置的工作状态和有效性进行在线实时监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下列工程、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并将雷电防护装置的施工、检测、竣工验收等信息数据与防雷安全监管平台共享。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由其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施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负责对本领域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施安全监管。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建立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检测活动的质量监管,定期组织检测质量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地级以上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从业信息档案,将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的名称、资质等级、主要技术人员信息、检测活动、检测质量检查结果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从业信息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示检测单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根据防御雷电灾害工作情况,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强防御雷电灾害监督管理,督促落实防御雷电灾害责任。
第二十八条 雷电灾害发生后,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调查鉴定工作,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做出调查结论,分析雷电灾害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不得干扰、阻挠对雷电灾害的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读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1年5月22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规定》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修订的背景
原《规定》自1999年4月1日实施以来,为加强我省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推进以及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形势的变化,原《规定》部分内容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亟需调整和完善。修订原《规定》必要性在于: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广大气象工作者发扬优良传统,加快科技创新,推动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气象服务保障能力,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防雷减灾工作作为气象防灾减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防御雷电灾害立法工作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体现。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需要。2016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取消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降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调整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范围。2017年,国务院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涉及防雷管理“放管服”改革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与修改后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的衔接,需对《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三是解决我省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存在问题的需要。自原《规定》实施以来,我省全面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呈现出良好势头,但由于防雷减灾活动链条较长、涉及面较广、涉及部门较多,我省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与治理体系建设仍然存在不足,还存在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监管力度不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市场秩序不够规范、部门之间的联动不足等问题。为更好地解决我省防御雷电灾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修订原《规定》。
二、《规定》修订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通过,2016年修正);
(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0年通过,2017年修订);
(三)《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4年通过,2020年修正);
(四)《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
(五)《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通过,2013年修改);
(六)《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16年通过,2020年修订);
(七)《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2020年通过)。
三、《规定》主要修订的内容
原《规定》不分章节共16条,修订后共6章31条,删除了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的规定,调整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的范围,明确了政府以及其他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等内容,增加了风险预防与监测预警和监督管理。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等的防御雷电灾害责任。一是规定政府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职责,规定逐步加大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投入;二是明确气象主管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在防御雷电灾害工作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三是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防御雷电灾害义务;四是要求防御雷电灾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二)健全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机制,规定了雷电灾害风险预防与监测预警。一是要求气象主管机构划定并公布雷电易发区域;二是推行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及其他有条件区域应当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三是规定雷电监测网的建设,并要求加强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四是规范雷电灾害性天气发生时的预警响应;五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宣传普及防御雷电灾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社会公众防雷减灾意识和能力。
(三)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了雷电防护装置的管理。一是明确雷电防护装置的安装范围特别是农村地区雷电防护装置安装和维护要求,调整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范围;二是规定取得相应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三是明确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四是明确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四)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加强了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监督管理。一是明确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监管范围;二是明确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对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监管责任;三是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从业信息档案和检测质量管理制度;四是要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其他部门建立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五是明确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和物业服务人对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以及定期检测等管理责任。
(五)坚持科学防御,强化了先进标准体系建设,鼓励技术创新应用。一是强化防御雷电灾害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建立防御雷电灾害先进标准体系,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加强防御雷电灾害标准化建设,组织做好标准宣传贯彻,鼓励防御雷电灾害行业协会推动防御雷电灾害团体标准建设。二是鼓励和支持防御雷电灾害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鼓励和支持建设雷电科学实验场所,开展防御雷电灾害新技术研究。三是鼓励采用新技术对雷电防护装置的工作状态和有效性进行在线实时监测。四是鼓励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购买雷电灾害保险,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什么范围内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规定》明确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下列工程、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是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二是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三是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二)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如何维护管理
《规定》明确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鼓励采用新技术对雷电防护装置的工作状态和有效性进行在线实时监测。同时,规定有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维护管理和委托检测。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的资质证。
(四)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监管部门职责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教育、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由其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施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负责对本领域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施安全监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建立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