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防医学会于1988年5月10日成立,截止2020年年底,会员单位230个,专业委员会32个,会员9000多人,涵盖了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领域的大多数专业,凝聚了全省预防预防医学方面的科技精英。学会于1988年5月、1993年7月、1999年8月、2009年4月、2015年6月、2020年1月先后召开了第一、二、三、四、五、六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黄光华任首届会长,刘邹鲁任第二、三届会长,张永慧任第四届会长,徐火周任第五届会长,现任会长吴圣明同志。
历史沿革
2023年5月19日,广东省预防医学会病原分子诊断与分子流行病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广东迎宾馆召开。
2024年9月,广东省预防医学会大肠癌防治专业委员会成立。10月19日,广东省预防医学会人工智能专业委员会成立。11月,广东省预防医学会检验医学转化与创新专业委员会成立。
学会简介
广东省预防医学会是学术性、非盈利性、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省预防医学科技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是广东省科协的组成部分、受广东省卫生厅领导、并接受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学会宗旨
团结和组织广大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遵纪守法,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倡导良好医德医风;促进预防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和普及推广,促进预防医学人才的成长和科学水平的提高;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身心健康服务。
业务范围
1. 开展预防医学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
2. 大力普及预防医学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卫生知识水平,增强预防保健意识;
3. 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医学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帮助会员及广大预防医学工作者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4.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预防医学科学技术项目的论证和评估,科技成果的鉴定,技术标准的编审;
5. 发现和推荐中青年科技优秀人才,评选、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及科普作品,评选表彰学会优秀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6. 开发推广预防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促进预防医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7. 为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病、预防保健的发展战略、政策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8. 积极引导会员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群众防病治病做贡献;
9. 热心为会员服务,向政府反映预防医学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10. 协助
中华预防医学会编辑出版有关预防医学的综合性和专科性学术期刊、书籍及有关文献资料,编辑出版本会科技资料;
11. 加强同国内外预防医学学术团体和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与交往,开展省、市间和国际间的学术交流。
会员情况
现有会员9000多人,单位会员224个,专业委员34个。
现任领导
会长:吴圣明
主要工作
1. 举办预防医学学术交流会、学术讲座
2. 开展相关专题宣传咨询活动
3. 开展预防保健卫生常识咨询
4. 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 实施“健康金桥工程”、“千厂千会行动”计划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广东省预防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Preventive Medicine Association 缩写为GDPMA。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和从事预防医学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预防医学科学与技术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性力量,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贱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东省广大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促进预防医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预防医学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预防医学人才成长和提高,促进预防医学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全省公共卫生安全,为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服务。
本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崇尚医学道德;配合各时期我省卫生中心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坚持民主办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预防医学实践相结合,促进预防医学科学技术与生产相结合,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卫生健康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7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预防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促进预防医学的发展;
(二)普及预防医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反对迷信和伪科学;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医学科技培训和继续教育,促进预防医学工作者的知识更新,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四)发现和推荐预防医学领域中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按规定评选、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及科普作品;
(五)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授权、委托事项和购买服务项目,做好预防医学科学技术项目的论证和评估,科研成果的鉴定,技术标准的编审、重点技术培训等服务工作;
(六)为本省预防保健,卫生防病等发展战略、政策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七)反映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要求和意见,维护会员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八)推广预防医学科技成果,包括介绍优良的健康相关产品,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经济实体;
九、加强同国内外预防医学学术团体的联系与交往。
以上业务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明确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一、个人会员需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预防医学科技人员和管理工作者;
(二)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主管(治)医(技)师、讲师、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当技术职称者;
(三)获得硕士或以上学位者;
(四)从事公共卫生、预防医学领域工作并做出显著业绩者;
(五)从事卫生管理工作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一年以上有一定贡献的预防医学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需具备的条件: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以及医药、医械、保健品等企事业单位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由本人或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书,个人会员由专业委员会初审并推荐;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本会登记注册并发给“广东省预防医学会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活动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及出国进修;
(五)获得本会其他服务的优先权;
(六)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二、单位会员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三)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四)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五)可推荐本单位优秀的学科带头人参加本会的专科分会工作;
(六)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七)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须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2年以上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兼任包括负责人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服从党的领导;
(二)从事预防医学或相关工作;
(三)在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需要。
第三十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一)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一般不少于15人,且为奇数。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并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四十三条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兼任法定代表人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会人数须在3人以上,且为奇数。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条 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一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成立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其条件是:有明确的名称(冠以本会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且有自己的学科理论基础和专著,有一定数量的会员,有学科带头人,能独立开展活动,有挂靠单位和经费支持,由专业委员会筹备组向理事会提出申请。
专业委员会在本会领导下开展活动,不另订章程,实行委员制,委员由本会和有关学术单位协商产生,组成委员会。正副主委和秘书由所属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委员和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根据需要,可在内部设立若干专业学组。
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承接政府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委托项目的拨付款项;
(三)单位、团体及个人捐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六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个人会员每年10元;
(二)单位会员每年会费标准:
会员20000元/年,理事30000元/年,常务理事50000元/年,会长和副会长单位100000元/年。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利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五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六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十九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围绕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赋予的基本任务和重点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本会正确政治方向。
第七十条 本会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并加强对本会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列席本会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七十一条 在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时,本会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办理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1月7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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