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风险投资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系由广东省风险投资集团、
华南理工大学、
广东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清华科技园(珠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发起成立,由广东省科技厅进行业务指导,经广东省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联合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是以广东地区的创业投资及相关担保、咨询、服务机构,以及创业投资领域的专业人士为基本会员的行业自律管理组织。
主要职责
团结和组织广大会员,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兴创业投资体系、鼓励创业投资机构的发展、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开展与境内外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开展行业调研和咨询,参与国家及广东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等。
建设宗旨
真诚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宗旨。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风险投资促进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Venture Capital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GDVCA”)。
第二条 本会性质:广东省风险投资促进会是由广东省内风险投资、金融、证券、中介服务等机构以及其他有志于推动中国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机构或个人志愿组成,并经广东省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性和非赢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会员与各界的联系,促进风险(创业)投资交流活动;研究和制定广东省风险(创业)投资行业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促进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风险(创业)投资事业规范、健康发展;促进广东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上级主管单位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和广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高中心大楼14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行业调研:研究风险(创业)投资发展的各类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持;向广东省
高新技术企业和境内外风险(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政府产业政策和其他政策信息、高新技术项目信息、风险(创业)投资信息和风险(创业)投资人才信息。
(二)专业培训:培训风险(创业)投资发展所需要的人才。
(三)咨询评估服务:为本会会员及与风险(创业)投资相关的政府部门、机构与个人提供投资估价、经营状况评估、资信评估、财务分析等服务;为各类企业的资产转让、兼并收购、资产重组及挂牌上市提供咨询服务;为风险投资、项目评价、国际扩展、跨国联营及海外上市提供方案策划、评估测算及文件准备等一系列服务。
(四)宣传交流:通过召开研讨会、座谈会、联谊会、报告会、信息发布会,加强对风险(创业)投资的宣传,组织开展各类专业交流活动。
(五)对外合作:促进国际(地区)间科技风险(创业)投资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除应拥护本会章程及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热心本会工作、志愿交纳会费以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风险(创业)投资活动的风险(创业)投资机构或个人;
(二)从事风险(创业)投资支持服务的投资顾问、信息咨询、法律事务、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或个人;
(三)从事风险(创业)投资相关研究的机构或个人;
(四)积极支持风险(创业)投资事业发展的机构或个人。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二)优先享用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四)有表决权与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行规行约;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本会理事会决定,可分别给予警告、公开谴责、除名等惩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风险投资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交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费用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变更本会条例、名称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上级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经全体会员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