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和包装机械行业协会是1992年经省民政厅(粤社证第0690号)批准成立的社会经济团体和
社会团体法人,是全省性跨部门的食品机械、包装机械和相应的上下游企业行业组织,由全省包装机械、食品机械及相关机械的企事业单位、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行业内有关协会等自愿组成的,拥有团体会员100多家,几乎囊括了广东省内所有包装工业的龙头企业,如广州广重企业集团、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平航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东方纸箱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中山市松德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汕头市远东轻化装备有限公司、广东金明塑胶设备有限公司、震雄集团等等。
协会简介
协会的宗旨是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遵守国家方针政策和法规,维护本行业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以促进行业发展为目的,全心全意为行业服务。积极向政府反映本行业的意见和建议,在行业企业与政府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协会多年来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服务活动,如行业管理经验交流,推进技术经济协作,协助企业开发新产品,举办展览促销活动,编辑出版信息刊物,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等。
协会承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的“产业共性技术”(2009年)省重大科技专项,被省政府授予“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单位”。
协会在广东省包装行业是极具代表性的,在省政府认定的广东装备工业50强中,本协会会员占了总数的12%,在其专用设备类中更占了26%,这些企业在全国也处于领先水平。另外本协会常务理事和副会长企业大部分都是省高新科技企业或高科技产品企业等。
协会还是一个集高等院校(华工、广工、华农等)、科研(广东农机所、省食品包装研究所、广州机械设计研究所、广东标准化研究所等)及许多生产骨干企业为一体的多种包装专业的综合性协会,拥有博导、教授、
教授级高工、高工等一大批科技人员。
协会还拥有一批国家、省、市一级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及基地,拥有一批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中心,检测中心。
协会拥有一大批高素质的科技人才,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检测中心和专业标准化委员会等,能提升我行业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使我省包装工业进入全国领先行列,为我国的包装工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食协)由原广东省食品工业协会、广东省食品行业管理协会合并更名而成。经
广东省民政厅批注册登记准,挂靠广东省经济委员会,业务受中国食品协会指导,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大力促进地区,行业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协调会员关系,保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联系,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社会进步为宗旨的服务性、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是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在行业内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监督的行业管理作用。同时是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第二条:协会的任务
(一)研究本行业的发展战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
(二)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性机制,规范自我管理和行业管理行为,提高整体素质,维护整体利益,并监督会员执行。
(三)答复有关部门的咨询。受政府或有关单位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责任监督。
(四)对本行业新办企业申报进行前期咨询调研,并签署论证意见,作为有关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的重要依据。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对行业内协定的商品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行业价格垄断,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六)研究并监督实施本行业的企业管理、质量管理等有关行业管理工作,同时实施行业内各项经济、技术、企业发展成果和产品质量优劣的评审认定工作,推动名牌战略实施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国家经贸委“企业管理振兴纲要”、“科技发展振兴纲要”的贯彻落实。
(七)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承担本行业生产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进行督促整改,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
(八)组织本行业的产品展览、技术交流与合作;评审、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优质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承担省优质产品、名牌产品的行评工作和国家优质产品、名牌产品的行业推荐工作。
(九)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
(十)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定期发布行业信息,组织进行行业排序,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十一)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技术、经济市场信息。
(十二)为会员培训各类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十三)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十四)编辑出版、发行书刊、资料,介绍国内外企业先进理论、方法和经验及名牌产品的发生、发展路子、先进科学技术。积极办好《美食导报》、《营养与食品卫生》杂志,使之成为协会的喉舌,企业形象设计,产品宣传推荐的园地。
(十五)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十六)开展协会宗旨所准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协会秘书处所在地
广州市中山一路东郊市场三号五楼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具备下列资格者可作为协会会员:
(一)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连续营业六个月以上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工业企业,食品机械、食品包装、
食品添加剂生产和制造企业,饮食服务企业的国有、集体、股份制、
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企业,
个体工商业者,
外商独资企业及与本行业有关的部门及个人。
(二)特定会员。连续三年综合效益排本省前二百名的食品行业企业,可成为特定会员。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协会会员:
(一)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内的。
(二)
个体工商业者被处以六个月拘役以上刑罚或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
(三)个体工商业者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六条:具备协会会员资格者要求加入协会的,经协会同意,并已缴纳会费,即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监督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提供的各项活动和取得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的优先权。
(三)享有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要求协会帮助解决企业在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经营管理方面的困难的优先权。
(五)有参加先进企业、先进个人、名牌(优质)产品评审和受协会保护并要求查处
假冒伪劣商品优先权。
(六)向协会提出开办新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等的咨询和申请。
(七)参与制定协会的基本制度。
(八)退会。
第八条:协会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维护、执行行规行约。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缴纳会费。
(四)积极向协会提供本行业、本企业的生产、技术、市场信息与资料,撰写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合理化建议等文稿。
第九条:会员退会应于本年度终结60日前提出退会申请,本年度终结时,退出协会。
第十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予以除名
(一)拖欠会费,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二)不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三)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协会实行会员制,由委员会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为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同于会员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请求,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决定会费的变动。
(四)审议批准协会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审议批准的协会工作计划。
(六)审议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七)决定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应由全体会员过半数出席。会员大会的决议,必须经与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通过。但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一)协会章程的修改。
(二)会员的除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的选举、罢免。
(四)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第十四条:理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理事会由理事组成,是会员大会的常设结构,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协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制定协会工作计划。
(五)决定协会内部工作机构的设置。
(六)制定协会的具体规章。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主持。理事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理事出席,理事会的决议必须经过出席理事会的半数以上的理事通过,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出,组成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负责处理理事会闭会期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与会人数应在常务理事总数一半以上,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常务理事会的一半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每一位常务理事有一票表决权。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十六条: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下设以法人代表为核心的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会的法人代表由理事会推选出的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的副会长(秘书长)担任,职责是:
(一)主持协会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和全面负责协会秘书处工作,任命秘书处工作人员,全权处理与协会有关的一切经济、法律事宜。
(二)策划组织指挥管理协会日常工作和协会所属单位的管理工作。
(三)代表常务理事会对外发布新闻和公告。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一)会员资格被取消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所代表的会员不依协会章程规定缴纳会费的。
(五)有损害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条:协会经费为下列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服务收入。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一条:会费包括会员入会时一次性缴纳的入会费和每一年度缴纳的常年会费。
常年会费为:
(一)大型企业:伍仟元
(二)中型企业:贰仟元到叁仟元
(三)其他企业:伍佰到壹仟元
第二十二条:建立理事会财务管理小组。由3--5名理事组成,指定一名专职副秘书长任财务总监。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会费和其他收入收支情况以及协会所属单位财务情况,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预决算。
财务总监直接向协会法人代表和理事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