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协会是由广州市机关
信息网络中心牵头,与
中国电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和广州市信息工程招投标中心和等5家企事业单位共同发起成立的,是广州地区从事
互联网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与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的综合性社会团体。主要任务是为其所联系和服务的会员单位和个人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建立桥梁和纽带,当好政府主管部门的助手,做好会员单位的参谋,不断提高和推动广州地区互联网产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以促进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协会性质
广州互联网协会是由广州地区范围内从事互联网业务及互联网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自愿参与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以促进我市互联网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服务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综合性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协会宗旨
广州互联网协会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有关政策法规和社会公德;充分发挥本协会作为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热心服务于广大业界同仁,提高我市互联网的服务质量与技术应用水平,普及网络知识和网络信息安全意识;参与国际国内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我市互联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互联网对我市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
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组织会员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交流。
(二) 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
(三) 追踪研究互联网发展动态,调查我市互联网行业发展状况,做好相关信息的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我市互联网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探讨互联网的发展规划,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四) 促进从事互联网工作的单位内部或单位之间、网络用户之间的横向联系和技术合作,推进技术进步和经营水平的不断提高。
(五)组织开展技术合作与信息交流,帮助会员培训各类技术与管理人才,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促进技术进步。
(六) 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民间技术组织、经济组织的联系,开展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
(七) 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它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事项。
(八) 编辑出版刊物、资料,开展有益于互联网发展的其它活动。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广州地区范围内从事互联网业务及互联网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自愿参与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以促进我市互联网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服务于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综合性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成立,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有关政策法规和社会公德;充分发挥本协会作为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热心服务于广大业界同仁,提高我市互联网的服务质量与技术应用水平,普及网络知识和网络信息安全意识;参与国际国内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我市互联网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互联网对我市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推动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信息化办公室、广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地址在广东省广州市龙口西路穗园西街2号4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要求,组织会员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交流。
(二) 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
(三) 追踪研究互联网发展动态,调查我市互联网行业发展状况,做好相关信息的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我市互联网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探讨互联网的发展规划,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四) 促进从事互联网工作的单位内部或单位之间、网络用户之间的横向联系和技术合作,推进技术进步和经营水平的不断提高。
(五)组织开展技术合作与信息交流,帮助会员培训各类技术与管理人才,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促进技术进步。
(六) 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民间技术组织、经济组织的联系,开展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
(七) 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它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事项。
(八) 编辑出版刊物、资料,开展有益于互联网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互联网业务及互联网相关产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具有合法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且在互联网业务及互联网相关产业领域内有一定的专长或影响;
2.有加入协会的意愿,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批准(闭会期间由秘书处批准);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副理事长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常务理事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理事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六)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元。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决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或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以上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均为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或授权有关机构负责人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7年8月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