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一)负责局机关和各单位办公用房的调整、维修和管理。管理大楼行政秩序、环境卫生和绿化等工作。
管辖区域
广州市
主要职责
(二)管理全局机动车辆、保证局领导、处室、机关的日常工作用车,保证局承办的重要会议、活动的用车。
(三)做好宿舍的调整、分配、使用及有关管理工作。安排机关、宿舍各项水、电、木工等维修工作。
(四)拟订局机关各项办公用品的采购计划,并负责分配各处室使用。
(五)管理局机关的各项财产、资产,健全各种帐册和仓库,并做好保养、翻新、修旧利废的工作。
(六)负责全局各处室及领导干部住宅通信业务的管理。
(七)会同有关处室(单位)做好各类会议的接待和服务工作。
(八)负责局机关文件材料的打印、复印、文印等工作。
(九)负责局机关建筑工程项目的筹建和管理。
(十)负责机关职工的福利及后勤生活保障。
(十一)负责局机关职工医疗保健、组织无偿献血工作。
(十二)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矿产、测绘和房屋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组织编制、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初审区、县级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保护、利用、开发、整理、复垦的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保护管理工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
三、负责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及其有形市场的建设、完善和监督管理以及土地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年度计划;拟订地价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征收、划拨、出让、收回等工作,计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负责对上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和批后实施工作;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和临时使用土地审批,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组织拟订地籍管理规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和发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接管、代管、撤管等直管房监督管理工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五、监督检查遵守和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负责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
六、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拟订和落实全市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政策;负责监督管理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等流转行为;负责房地产买卖、租赁、评估、中介、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后续监管工作。
七、组织编制和实施房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划和计划;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房屋修缮、危破房改造、白蚁防治、应急抢险等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成立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和使用。
九、负责监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和拆迁单位资质管理;负责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和行政强制拆迁管理工作。
十、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规划;负责矿业权市场的建设、完善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环境复原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环境的调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地面沉降的监测、防治以及矿泉水、地下水、地热资源开采的监测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和实施测绘工作规划、计划,制定测绘技术标准;负责测绘行业和市场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地籍测绘、房地产测绘、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负责审核用于权属登记的房地产测绘成果。
十三、负责土地、矿产、测绘和房屋管理的科学技术、信息交流、宣传教育和外事活动工作。
十四、负责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区分局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主管方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