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是市政府原主管
新闻出版事业、
著作权管理和
广播电视事业的工作部门。设18个内设机构。
发展历史
广州市新闻出版局于1987年6月成立,作为市政府对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实施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市新闻出版事业实行统一归口管理。1991年5月,广州市新闻出版局增挂广州市版权局牌子,使机构逐步健全,队伍不断壮大,初步形成了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的精干队伍。局内部机构设办公室(与政治处合署办公)、新闻出版管理处、印刷发行管理处、版权管理处、出版事业发展处,配置事业编制43人。先后成立了广州出版社、南风窗杂志社、广州市新闻出版信息中心、广州市新闻出版发展中心等下属机构,使广州市的新闻出版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广州市广播电视局成立于1984年10月,局内部机构设办公室、编播业务管理处、事业技术管理处、音像制品管理处,配置事业编制35名,随着事业不断扩大,广州市广播电视局先后成立了广州电视台、广州市广播电视公司、广州市音像出版社、
广州人民广播电台、广州有线广播电视台、广州音像资料馆、广州市广播电视微波总站、广州市广播电视监测站、广州市影音娱乐公司、广州广播电视科技中心、广州视听中心、广州音像制品发行公司、广州市社会文化影视音像稽查队。自1984年10月广州市广播电视局成立至2001年,局内机构设置,下属机构基本没有变化。
2001年,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字 [2001]4 号),不再保留广州市新闻出版局(挂广州市版权局牌子)、广州市广播电视局,重新组建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挂广州市版权局牌子)(简称市新闻出版和广电局)。市新闻出版和广电局(市版权局)是市政府主管新闻出版事业、著作权管理和广播电视事业的工作部门。市新闻出版和广电局内设办公室、出版物市场处、新闻出版处、广播电视处、事业科技处、网络安全处、版权处(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政治处、纪委办公室和监察室(合署办公) 11个职能处室,行政编制50人,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人。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委托局管理,局管理的单位还有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机关服务中心、
广州市广播电视监测中心、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信息中心、
广州市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等。
内设机构
办公室(挂保卫处牌子)
负责局党委日常工作和机关文秘、会务、机要、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办、档案等工作,统筹和综合协调全局性工作;负责起草全局性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和重要文件;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外事、接待工作,组织协调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信息化建设;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安全保卫、综治维稳、拥军优属、征兵和民兵工作。
政策法规处
负责起草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事业、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承担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办理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有关听证工作;组织拟订机关工作制度;组织开展重大课题调研活动,负责起草综合性调研报告和领导讲话。
计划财务处
拟订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部门经费预、决算和政府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管理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事业经费;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文化、文物事业和文化产业统计工作。
艺术处
拟订文学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文学艺术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指导协调文学艺术创作、艺术生产、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和重大文化艺术活动;负责对文学艺术经营活动的行业监管;指导文学艺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社会文化处(挂非物质文化遗产处牌子)
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群众文化工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室)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公共文化“农家书屋”、“绿色网园”建设规划,指导业余文化艺术的创作与培训;协调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管理、协调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以及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工作;承办市级以上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文物处(挂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拟订并实施文物保护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管理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协调解决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承办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申报工作及省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推荐和申报工作;参与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审核、监管工作;管理全市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博物馆处
拟订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监督市属博物馆、纪念馆藏品的征集、保护、陈列、研究、向公众展示及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协调出土文物移交博物馆收藏展示的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的初审并指导其相关业务工作;指导和管理博物馆馆藏文物的拍摄、复制、交流、展览工作,引导民间文物的收藏、交流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博物馆、纪念馆专业技术培训;指导、协调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指导博物馆行业协会工作。
文化市场处
负责文化市场和网络游戏服务的监管;负责演出、电影、文化娱乐、美术品市场的监管;负责对营业性演出场所、演出团体(演员)、演出活动、演出经纪机构以及电影放映、美术品经营、娱乐场所等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和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核;组织查处文化市场非法经营和违章经营行为,参与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专项斗争;负责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广播电视处
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负责市属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办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重大电影活动和发行放映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实施准入与退出管理;监管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卫星电视、公共视听载体的节目内容和质量,负责对举办
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和引进播出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指导对外及港澳台广播电影电视交流与合作。
新闻出版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规划,负责本市出版业建设项目的调研、论证、立项、审核、报批、验收、评估等工作;承担辖区内
非法出版物、违禁出版物的鉴定工作,组织查处严重违规出版物和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负责监管图书、报纸、期刊、电子音像出版活动和互联网、手机、
数字多媒体等非纸质媒体出版活动;负责新建出版单位、设立书报刊二级批发单位、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的管理工作,负责书报刊发行管理以及电子出版物的批发、零售、出租管理;负责设立驻穗记者站的核准工作;负责组织各类出版物的审读和舆情分析工作。
科技网络处
负责规划和管理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科技与应用工作,组织本系统技术改进项目评审;负责全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站的建立、撤销的审核和年检工作;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覆盖和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设置和变更广播电视频道、频率及视频点播等业务的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广播电视科技规划、科研应用、科技立项、重大项目评估、验收工作;承办影视制作许可证和发行许可证、影视制作经营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的审查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技术保障规划;指导和监督广播电视信号播出、网络传输、技术保障、监测监管、技术运行与维护工作;负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覆盖的管理;指导协调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村村通”农村广播电视工作。
印刷发行处
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印刷、复制和出版物发行行业,承担全市音像制品的制作、发行、出租和放映的监管工作,组织查处违法、违规的印刷、复制、发行活动,参与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专项斗争;负责编制全市印刷和出版物发行事业、产业发展的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设立出版物批发、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审批及其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备案工作;负责印刷企业承接印刷境外出版物印件的审批和承接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备案工作;组织指导重要文件文献、重点出版物的发行;负责印刷发行业的统计工作,指导印刷发行行业协会工作。
版权处
拟订全市著作权管理、保护和版权产业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依法查处著作权的侵权案件,调处版权纠纷,指导著作权行政执法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管理
涉外著作权工作和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组织著作权涉外交流活动;监督版权中介机构、著作权贸易活动,组织指导展会版权保护工作,提供著作权法律咨询、鉴定服务;负责管理作品版权登记、统计工作,开展
作品著作权登记政府资助活动。
文化产业处
拟订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产业集群建设;扶持、促进文化产业和
文化创意产业的建设与发展;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推进文化产业信息化建设;负责对动漫游戏会展交易节庆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市属大、中型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协调和监管工作;负责公共文化设施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审核工作。
执法监督处
挂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文化市场管理、扫黄打非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文化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执法任务及跨区域执法工作,督办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负责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物证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文化市场执法和扫黄打非队伍建设;负责局直属单位维稳综治工作;承担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组织人事处
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挂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牌子。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保障、统战、侨务、工青妇、计划生育、公费医疗和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有关工作;负责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直属单位
文化体制改革工作。
宣传教育处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策划、统筹、协调对外宣传及重大业务宣传工作;负责局党委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组织中心组理论学习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工作、信息工作及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报刊管理和征订工作;负责《广州文化简报》编辑发行和《广州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信息网》的监管工作。
监察室
与纪委办公室、审计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
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审计和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工作。
领导信息
陆志强:局长、党委书记
张润华:党委委员、副局长
任天华:党委委员、副局长
欧彩群:党委委员、副局长
杨姗姗:党委委员、市纪委派驻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纪检组组长
刘小平:党委委员、执法总队政委
刘晓明:总工程师
刘宛子:巡视员
温朝晖:副巡视员
主要职能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 ( 版权 ) 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 研究制订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 ( 版权 ) 事业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和新闻出版 ( 版权 ) 事业和产业发展。指导和推进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领域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
(三) 指导、管理文化艺术事业和社会文化事业。协调、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图书馆、文化馆 ( 站、室 ) 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指导、协调市重点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基础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四) 组织协调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和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组织指导文物的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实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负责本市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地的管理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 负责广播电视行业管理。监管
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以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监测工作;组织和管理全市广播电视覆盖网建设、技术维护和开发工作,管理全市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六) 指导区、县级市、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制作单位的工作,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视剧及其他节目、信息网络传播电视类节目的内容和质量。
(七) 负责对新闻出版发行机构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承担辖区内
非法出版物、违禁出版物的鉴定工作,组织查处严重违规出版物和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监督管理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负责新建出版单位、设立书报刊二级批发单位、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的管理工作,负责书报刊发行管理以及电子出版物的批发、零售、出租管理,负责设立驻穗记者站的核准工作。
(八)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印刷业,负责印刷企业开办、年审和境外出版物 ( 印刷品 ) 来料加工的审核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印刷行为。
(九) 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调解著作权纠纷,监督管理著作权贸易活动,负责著作权行政执法,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提供著作权咨询、鉴定等服务。
(十) 协调、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产业集群建设,促进文化产业和
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与发展;负责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和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前置审批,按分工管理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负责对动漫游戏会展交易节庆等活动的管理。
(十一) 指导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十二) 负责管理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 制定文化人才培养规划,管理行业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事业的科研与开发应用工作。
(十四) 指导区、县级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工作,指导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方面的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十五)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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