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
广州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于1984年8月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全市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
组织结构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度。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单位、专业人士及市属各区消费者组织等方面推举的委员组成。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受广州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其常设办事机构(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办公室)由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广州市工商局)代管,接受中国消费者协会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并指导广州市各级消费者委员会的工作。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内设综合部、投诉与法务部、消费指导和监督部、新闻与公共事务部;下设各区消委会11个。
主要职能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主要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咨询;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八、宣传国家有关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及政策;
九、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
十、帮助促进企业、行业诚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受理投诉范围
消费者委员会要审查投诉方与被投诉方的主体资格及投诉内容。
对下列情况投诉应予受理:
(一)消费者因《消法》和本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消法》和本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规定的义务的投诉;
(三)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四)其他应予受理的投诉。
对下列情况投诉可以不予受理:
(一)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二)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
(三)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的;
(四)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的;
(五)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六)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的;
(七)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
(八)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
(九)争议双方曾在法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十)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十一)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十二)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超过六个月的;
(十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受理投诉程序及处理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及中消协制定的《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有关规定,消费者委员会受理及处理消费者投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投诉的受理
(一)消费者投诉要递交文字材料或由本人签字盖章的详细口述笔录。
(二)对投诉要件缺乏和情况不明的投诉,应及时通知投诉人,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再受理。
(三)消费者委员会要审查投诉方与被投诉方的主体资格及投诉内容,符合受理投诉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告知消费者;不符合受理投诉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方及理由,并尽量指导其找到相关的部门进行申诉、起诉等。
(四)对受理的投诉应及时登记建档。
二、投诉的处理
(一)将投诉材料转往被投诉方核实,并要求被投诉方在限期内答复消费者委员会和消费者。超过限期没有答复的,再次催促或采取其他办法。
(二)对投诉依据的事实双方有争议的,消费者委员会主持做调查调解,双方各自提出主张,并为自己的主张举证。
事实可以认定、责任可以分清的,消费者委员会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书,由消费者委员会及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事实认定有困难,责任一时不易分清,而双方又希望在消费者委员会调解的,消费者委员会可以主持调解,但以引导到和解为主,双方自愿签署和解书。
(三)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投诉,消费者委员会直接调查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需要做鉴定的,应当提请有关法定鉴定部门鉴定,请鉴定部门依法出具书面鉴定结论。鉴定费用由鉴定结论不支持其主张一方承担。
(四)对涉及面广,危及广大消费者权益尤其是安全权的投诉,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情节严重又久拖不决的投诉,消费者委员会应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或查询,要求制止和及时查处;同时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并且公开发布消费警示信息,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
处理投诉时间要求及结案
(一)消费者委员会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方。
(二)处理投诉情况和给被投诉方的限期要同时告之消费者。在限期内,被投诉方答复解决的,或消费者超过限期不再继续投诉的,视为结案。
(三)处理当地一般性投诉应要求被投诉方15天内有明确答复。
(四)重大投诉,尤其是有关人身伤害或群体投诉,调查调解一般不超过3个月。调解不成应及时结束调解程序,避免投诉人通过其他途径如申诉、仲裁或起诉解决时超过诉讼或索赔时效。
办公地址及时间
办公地址:广州市较场东路5号(邮政编码:510055)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4:00-17:30
参考资料
本会概况.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2014-07-25
内设机构.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2015-12-31
受理投诉范围.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2014-05-27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13 22:11
目录
概述
组织结构
主要职能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