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电信部门为广播电视部门和教育部门远距离传送广播、电视和教育电视节目提供的一种通信服务,是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和接入服务的活动。
管理办法
根据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发布《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须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利用无线、微波、卫星等其他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电视节目的传送
20世纪60年代末,我国开始通过小通路微波线路向个别省、市试传中央电视台的黑白电视节目。70年代初,随着微波干线的逐步扩展和延伸,电视节目已可传送到中南、西南、华东、华北、东北等多数省、市、自治区。1974年,我国通过大通路微波干线正式向全国除新疆、西藏、内蒙以外的地区传送PAL-D彩电电视节目。
1985年,我国采用租用国际卫星转发器方式向全国几十个试点的电视单收站传送彩色电视节目,覆盖了内地和少数民族边远地区。1988年,我国通过自行制造的卫星向全国传送彩色电视节目,供遍布全国各地的小型电视单收站接收。从1985年后,我国陆续增加了经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包括中央电视台两套节目,中央教育电视台两套节目,以及西藏、新疆、云南、贵州、四川五省(自治区)的地方电视节目。
我国的国际电视节目卫星传送始于1972年。我国可经印度洋、太平洋赤道上空的国际通信卫星向世界各国和地区提供传送电视节目视频、伴音电路和技术协调等服务。1990年,北京顺利完成了第11届亚运会期间的国内和国际间的亚运会电视节目的传送任务,并为运动会各场馆提供了现场转录、传送电视节目的服务车的移动服务。
资费
利用国内微波干线网传送国内电视节目的资费,暂按微波网的一年实际支出费用由电话信道和视频信道分摊各半的办法收费。利用卫星传送国内电视节目,除转发器费用按不同的卫星计费外,卫星电视上行发送费和供转播的卫星电视下行费(各单位自设的电视单收站除外)按小时计费。通过国际卫星转发器传送国际电视节目,则依我国规定的资费标准按实际传送时间向用户收费。
世界上一些通信发达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提供有线电视服务。我国北京、上海等城市也于90年代初相继开办了有线电视业务。
广播节目的传送
1979年1月1日,邮电部门和广播部门按双方协议,开始办理通过微波线路的一个60路超群长期传送全国广播节目供各地转播的业务,通达除新疆、内蒙、西藏以外的各个省、市、自治区。80年代初,还通过微波一个12路基群传送立体声广播节目。80年代中期,开始试验通过卫星传送全国各地转播的广播节目。
资费
为扩大广播节目在全国的覆盖范围,电信部门调整了宽频带电路的收费标准:一个60路超群减按12路计费,一个12路基群减按4路计费;同时实行北京到省、省到地(市)、地(市)到县的“三段计费”办法,简化了计费与分摊手续。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8-25 10:23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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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电视节目的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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