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前,各届人民代表大会均未设立常设机构,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能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人民委员会行使。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若干规定的决议》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据此,1979年12月举行的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这是加强自治区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由于常务委员会的设立,使得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项职权,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这就大大加强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从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后,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有效地开展立法、决定重大事项、监督、人事任免等工作,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广西物质文明和
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至2006年1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共选举产生了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中,1979年12月,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