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侨务办公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职责调整
加强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涉侨工作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侨务工作方针、政策和自治区有关侨务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并负责监督检查。调查研究国内外侨情,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供侨务信息,负责向涉侨部门通报侨务工作情况。组织开展侨务政策、理论和侨务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广西侨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市、县有关部门侨务工作。
(二)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起草有关侨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指导、推动涉侨经济、科技合作与交流,协调涉侨经济投诉工作。参与重大涉侨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工作。
(四)指导、推动涉侨宣传、文化交流及华文教育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及华侨、华人在国内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处置涉侨突发事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涉侨工作,开展对归侨、侨眷及港澳特别行政区同胞在内地眷属的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推荐工作。
(六)开展对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联谊、服务工作,做好华侨、华人及港澳特别行政区同胞来桂接待服务的有关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华侨、归侨、侨眷出入境的有关问题。负责华侨回国安置的相关工作。
(八)协调和指导难侨安置点的工作,做好对国际援助项目的争取、组织实施、资金回收及督促检查等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侨务对台工作。
(十)承办国务院侨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侨务办公室设5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行政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等工作;承担财务、行政工作;负责重要活动的组织、重要事项的督办。
(二)侨政处
负责国内侨情的调查和有关侨务政策研究;承担与侨务工作有关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和华侨华人在国内的合法权益,落实各项侨务政策;负责协助国家和自治区对华侨回国安置有关政策、事务的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办理华侨华人及港澳同胞捐赠工作,并依法对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协调、指导华侨农林场改革与发展工作;承担侨务信访工作。
(三)国外处(经济科技处)
调查、研究海外侨情、侨务工作动态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开展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及其社团的联谊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侨务对台工作;承办侨务出访有关手续;研究涉侨经济科技工作并提出政策建议;推动华侨华人与祖(籍)国开展经济、科技的合作与交流,促进侨务引资引智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涉侨经济投诉等工作。
(四)文化教育宣传处
研究推动涉侨文化、宣传和华文教育工作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与海外华文媒体的联系、交流工作;开展海外华裔青少年的华文教育工作和夏(冬)令营活动;配合选派华文教师,与海外华文学校开展海外华文师资培训工作;负责侨务理论研究、侨务宣传。
(五)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全区侨务干部的培训工作;按管理权限办理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因私出国(赴港澳)人员的政审手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归侨侨眷代表人士的人事推荐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人员编制
自治区侨务办公室
机关行政编制为3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6名。
其他事项
(一)保留安置处名义,与自治区接待安置印支难民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管理难侨安置等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
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