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自治区司法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区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区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区直部门对立法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指导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立法工作。
(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办区直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承办法律、法规和国家部门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答复工作。负责立法协调。
(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组织翻译、审定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组织自治区本级及设区的市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呈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事宜。
(五)负责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办政府法律事务工作。办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区直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指导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政府法律事务工作。
(六)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区直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七)承办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案件。承办因不服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案件的答复工作。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八)承担统筹规划全区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
(九)负责管理、指导、监督监狱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十)负责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支持和协助。
(十一)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区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自治区法治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对外合作交流。承办自治区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十四)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五)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设区的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六)管理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十七) 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司法厅设10个内设机构和政治部(警务部)。
(一)办公室。
拟订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负责文电、机要、会务、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和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访和应急管理等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牵头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全区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统计工作;负责机关的外事工作。
(二)法制宣传处。
拟订全区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宣传工作;负责检查全区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报导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承担自治区依法治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律师管理处(行政审批处)。
组织实施有关律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承担全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指导、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全区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工作。
(四)公证管理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处)。
组织实施有关公证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承担全区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指导、监督工作。
(五)法律援助工作处。
指导、检查全区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全区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本级的法律援助工作;组织、指导全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六)基层工作处(社区矫正工作处)。
指导、监督全区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七)国家司法考试处。
监督检查全区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全区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全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复核、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的有关管理工作;参与指导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行政系统高等职业教育工作。
(八)司法鉴定管理处。
监督检查全区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名册编制和公告;负责自治区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遴选和管理工作;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工作。
(九)法制处。
组织起草和参与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工作;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计划财务装备处(审计处)。
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物资装备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财务、经费、资产管理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政治部(警务部) 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相关人事工作;承担全区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见;负责机关和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厅直属院校工作。
政治部(警务部)内设人事警务处、组织培训处。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现任领导
李道军:厅长、党委书记,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委员,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第一政委
庞科伟: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莫鹏:厅党委委员、纪检监察组组长
人员编制
自治区司法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22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政治部主任(副厅长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政治部(警务部)副主任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5名。
其他事项
(一)管理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二)自治区劳动教养管理局(戒毒管理局)为自治区司法厅管理的处级行政机构。
(三)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事业单位,其原使用的10名司法专项编制划入自治区司法厅机关。对外保留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牌子。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管理部门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其主要职责:
根据桂政办发[2006]8号文精神,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党和国家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正确执行。
(二)规划全区监狱的设置和布局,编制全区监狱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区监狱体制改革工作。
(三)安排各个时期监狱工作任务,组织协调系统内的各项工作,解决监狱有关监管改造、人事管理等工作的存在问题,保证全区监狱工作的正常运转。
(四)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全区监狱的刑罚执行、狱政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对罪犯的收监、释放、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等工作,受理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统一调遣罪犯,负责全区监狱系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监督检查监狱的安全防范工作,做好监狱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反暴乱劫狱工作。
(五)指导全区监狱现代化文明建设工作,制订监狱的管理制度和对罪犯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规划,配合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工作。
(六)监督指导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工作,保证囚粮和改造经费的到位,管理各监狱医院,指导监狱预防各种流行性疾病。
(七)负责制订监狱场所监管技术装备、通讯设备、警械设施、武器装备和犯人被装计划及其供应发放工作。
(八)负责监狱基本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抓好重大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的组织实施。
(九)管理监督监狱系统国有资产和监狱集团公司,指导监狱企业生产,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指导监狱企业安全生产和罪犯劳动生产现场组织管理工作。
(十)负责监狱系统人事工作、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党团组织建设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监狱领导班子的考核、选配及警察授衔、晋升的审核报批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等工作,负责人民警察工资审核报批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监狱人民警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承办立功奖励、岗位培训、宣传报道、素质教育工作。
(十二)负责监狱狱内案件的侦查、审理以及监狱系统执法监督和反腐倡廉教育工作,负责对监狱生产经营、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按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直属机构
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自治区律师协会、自治区司法厅机关服务中心等三个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法规、规章,制定全区性的规范性文件;
(二)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各市县区法律援助工作;
(三)组织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四)开展法律援助制度和理论研究;
(五)管理本级法律援助经费;
(六)组织法律援助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负责指导“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
(八)承办司法厅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2、自治区律师协会主要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3、自治区司法厅机关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一)承担厅机关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二)承担厅机关委托管理的部分服务性、事务性工作;
(三)承担厅机关交由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负责厅机关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等。
五、自治区司法厅直属副厅级事业单位: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所获荣誉
2021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机关党委荣获广西壮族自治区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10月,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处入选2016-2020年广西法治建设先进集体拟表彰对象公示名单。
2021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入选2016-2020年全国依法治理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拟表彰公示名单。
2021年11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被评为2016-2020年广西法治建设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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