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统一领导和管理。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全区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
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承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负责全区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划定、调整和监管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管理全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区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区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和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
(五)负责全区陆生
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
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指导、监督全区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区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区
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区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区各产业对森林和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区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林(草)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木(竹)材、花卉、林(草)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全区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发展工作。
(九)指导全区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组织
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
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以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全区林业和草原自治区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全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全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区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相关履约工作。
(十三)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林业和草原政策调查研究。承担起草有关林业和草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协调全区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听证及法律咨询相关工作。牵头负责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三)生态保护修复处(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承担起草全区国土绿化方针政策工作,综合管理全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森林资源培育。指导全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承担全区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负责自治区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处。负责全区森林资源管理,拟订全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区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考核评价工作。承担全区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依法承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负责全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核全区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凭证运输。负责全区森林经营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划定、调整和监管,指导全区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森林和草原防火、行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五)荒漠化防治和草原管理处。承担全区荒漠、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全区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承担全区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有关工作。指导全区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全区沙化和石漠化地、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
(六)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组织开展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研究提出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七)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管理处。监督管理全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各类自然保护地评审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承担各类自然保护地和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有关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区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八)林业改革发展处。承担全区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定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和组织制定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草)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与合作经济发展。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林下经济发展工作。
(九)产业处。指导、监督全区各产业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区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林(草)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木(竹)材、花卉、林(草)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区林(草)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负责全区林(草)业产业招商引资工作,组织举办或参加林(草)产品会展、博览会等活动。指导全区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康养、森林旅游发展工作。
(十)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指导全区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受本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监管全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工作,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和林木良种储备。监督管理全区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十一)规划财务处。组织拟订林业和草原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基本建设投资、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自治区本级资金,监督指导相关项目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监督实施。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组织拟订开发性政策性贷款等相关政策。负责统计信息、审计稽查、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机关财务核算管理、政府采购和直属单位规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科学技术与对外合作处。组织开展全区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全区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创新平台、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区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协助组织林业和草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直属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生态保护修复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荒漠化防治和草原管理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管理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林业改革发展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产业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规划财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科学技术与对外合作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人事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机关党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人员编制
自治区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9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副厅长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0名。
自治区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其他事项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6月4日起施行。
历史沿革
2018年11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正式挂牌成立。
现任领导
参考资料
所获荣誉
2021年6月,自治区林业局机关第一党支部荣获“广西壮族自治区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2021年11月,自治区林业局政策法规处被拟表彰为2016年-2020年广西自治区依法治理创建活动先进单位。
2022年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生态保护修复处(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入选“全国绿化先进集体”表彰名单。
2023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荒漠化防治和草原管理处被授予“
全国防沙治沙先进集体”称号。
办公地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