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是由广西小额贷款公司自愿发起,经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和民政厅批准设立的非营业性的社会团体。总部设在南宁市。协会以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提供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发展为宗旨,组织会员认真履行自律职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强化组织协调和服务,优化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环境,促进小额信贷行业健康发展。
主要工作
(一)及时研究和传递国家有关政策信息,探讨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为会员发展创造条件;
(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升职业道德,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维护行业整体形象;
(三)协助自治区金融办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诚信制度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外部环境。
(五)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与社会各界的信息交流,实现多方共赢目标,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与外省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和经济组织的联系,加强跨地域交流与合作;
(七)加强从业人员后续教育,组织或受委托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八)加强协会网站建设,组织交流本行业先进经验,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品牌建设与自主创新工作;
(九)承办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社会团体名称:广西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Guang Xi Micro-credit Compan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GXMCA。
第二条本会是由广西辖内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区性小额信贷行业自律组织,是经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批准并在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以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提供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发展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宣传职能。强化组织协调和服务,优化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环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小额信贷从业人员素质,提升行业整体形象,促进小额信贷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设在广西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协助自治区金融办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诚信制度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或受委托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
(六)对小额贷款公司和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和投诉,及时报告自治区金融办,并做好自治区金融办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本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信用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小额信贷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自治区金融办等政府机构组织的有关小额信贷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小额信贷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地方党政部门和自治区金融办反映妨碍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三、本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的委托,协调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自治区金融办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小额贷款公司客户的关系,加强会员与客户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声誉。
四、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组织开展各类岗位专业培训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小额贷款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证、继续教育等工作。
(二)建立会员之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促进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与同业之间的联系和交往。
(三)加强与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开展业务合作,拓宽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的渠道。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小额贷款知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自治区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凡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其他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相关的组织,承认本章程,也可自愿加入本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1、入会申请书,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载明申请人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
(二)理事会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经理事会同意后,协会秘书处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承担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本会的咨询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本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协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五)审议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可采取通讯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审议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执行自治区金融办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二)审议和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落实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金融业和小额贷款公司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组织、领导本会的各项重大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内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名单,报会长决定;
(六)签发协会的日常文件;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监事长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于通过后10日内报自治区金融办、自治区民政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自治区金融办和自治区民政厅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自治区金融办审查同意,并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自治区金融办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自治区金融办和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11年8月2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西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以及贷款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公约,全体会员应相互监督,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为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提供小额贷款职能的各类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从业人员是指各小额贷款公司内从事小额贷款业务或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四条 加入本协会的会员机构,从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广西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行业自律与管理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违规经营,倡导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认真负责地办理小额贷款业务,积极推进小额贷款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七条 鼓励会员单位之间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反对私下撬挖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在职人员。倡导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交流互助,共谋发展。
第八条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九条 自觉维护贷款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商业秘密,不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小额贷款无关并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积极督促会员单位建立内部业务统计制度,及时通报相关贷款信息,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广西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等机构报送相关报表。
第十一条 积极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资信评级工作,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信息透明度和准确性。逐步建立对贷款客户的信用评价和联合征信工作,实现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 加强行业沟通、行业协作,积极探讨和研究行业发展战略,为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贷款费率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合理收费,不得进行恶性竞争。
第十五条 各会员单位应定期对不同贷款品种的费率进行统计汇总,各小额贷款公司都可以参照执行。
第四章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履行行业的自律义务:
一、不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
二、不故意诋毁、贬损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和从业人员的声誉;
三、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四、不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不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贷款业务、不低价竞争客户。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贷款业务知识并熟悉相关的金融知识,自觉接受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在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流动应该规范有序。小额贷款公司应保障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业人员也不得损害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因个人操守问题被辞退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向本协会备案,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再接纳其从业。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后,可在各小额贷款公司中自由流动。合同期内主动辞职的,一般业务人员1年内不得从事同业,
高级管理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同业,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在相应的时间内不得接纳其从业。
第二十一条 违反上述条款的小额贷款公司,本协会按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意见予以处理。
第五章公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广西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负责监督实施本公约,负责向会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维护会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会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
第二十四条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自觉维护行业团结,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重,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当协商难以达成时,也可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
第二十五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会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经查证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取消会员资格或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所有会员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证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会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经第一届全体会员单位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经公约执行机构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三十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