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工货的核算是指对企业使用职工的知识、技能、时间和精力而给予职工的一种补偿(报酬)的核算。企业应付职工的劳动报酬,在会计上设置“应付工资”科目进行核算。应付工资科目集中反映企业应付职工的工资总额,即构成职工工资总额的内容,都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在“应付工资”科目下设“应付工资明细帐”,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按职工类别、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工资总额是各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绍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到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反映在会计核算上,工资总额应为“应付工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的合计数。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统计局一九八九年第1号发布的《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企业实际发给职工的工资不一定是职工实际应得工资的全部,有些必须由职工个负担的费用,需要由企业代扣代缴的,如企业为职工个人代垫的房租、由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收入调节税等,这时企处于一种代理人的身份。这些由企业代扣应由职工负担的支出,应从职工应得的工资中扣除。由企业代扣代缴的各种扣款,从“应付工资”科目的借方,转入有关的科目中。对企业本月应发放的工资,要在月份终了时进行分配,计入有关的费用。工资应按照职工所在的岗位进行分配,如从事生产经营的职工,其工资应构成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专设销售机构职工的工资,作为一项营业费月;管理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等。工资的分配数记入“应付工资”科目的贷方。但是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工资,由于不构成工资总额,因此,支付这些人员的工资,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不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企业应付职工的工资(负债),一般当期发生,当期就要支付,期末职工尚本领取的或尚未全部发放的工资,作为一项负债,列示于“
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负债项目内。企业向银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实际支付工资时,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同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月末应将本月应发放的工资进行分配,分配时,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产品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
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